【文字解读】【保基本民生】《屯溪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屯溪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文件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贵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进一步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修订过程
1.本《办法》由区人社局局社保中心负责修订,以《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文件为依据,对《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屯政办〔2015〕10号)进行了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2. 2020年1月17日,区人社局将征求意见稿发各镇、街道和区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在屯溪区人社局信息公开网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采用1条,未采用1条。经多次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了《屯溪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送审稿),经我局法规股、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局党组研究通过,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本草案,现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工作目标
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贵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进一步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修订)》共十章三十九条,重点修订内容:
1.原第九条 “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13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修改为“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设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依据:根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文件中关于“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要求,缴费档次由原来的13个档次变更为15个档次。)
2.原第十条“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贴30元、缴200元补贴35元、缴300元补贴40元、缴400元补贴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贴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同时区政府再按参保人缴费额的5%给予补贴。”修改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补贴200元,缴费3000元及以上补贴230元。对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参保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按皖人社发〔2019〕15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承担50%(省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元),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依据:按照《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文件中关于“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激励机制”规定。)
3.原第十条“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二级以上)、符合国家特扶标准的独生子女残疾(三级及三级以上)家庭、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五保户、低保户(A类或一类)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修改为“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二级以上)、符合国家特扶标准的独生子女残疾(三级及三级以上)家庭、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特困人员、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2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依据:1.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五保户”名称变更为“特困人员”。2.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屯人社﹝2018﹞32号)规定“低保户(A类或一类)”修改为“低保户”
4.第十六条为新增条款。依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文件中“实现个人帐户基金保值增值”规定。
5.原第十七条“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7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70元,区财政承担5元);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但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区财政支付。”修改为第十八条“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1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88元,省级财政承担8.5元,区财政承担13.5元);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每人每月2元,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区财政支付。” (依据:根据《关于统一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7﹞183号)规定全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87元,即在中央确定的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7元;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规﹝2018﹞1号)和《关于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标补发工作的通知》(皖社险函﹝2018﹞135号)文件中央基础养老金统一由70元提高到88元;《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规定,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区县可自行提高增发标准)。
6.第三十八条为新增条款。(依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文件规定,执行时间从2020年1月执行。)
五、创新举措
一是针对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二级以上)、符合国家特扶标准的独生子女残疾(三级及三级以上)家庭、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五保户、低保户(A类或一类)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标准由原100元提高为200元。
二是“符合国家特扶标准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由区政府按最高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标准由3000元/人/年提高到6000元/人/年。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本办法是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精神,对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调整,今后如遇我省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我区将适时调整待遇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