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2016年制度文件汇编
2016年制度文件汇编
屯溪区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
目 录
2016年制度文件
N-1.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办法的通知
N-2.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规范社区工作人员聘用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N-3. 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N-4. 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标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制度文件
N-1.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办法》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5月26日
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
和控制价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提高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黄山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五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纳入审核范围内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审核。
第六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 审计部门择优公开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事项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安排,并计入工程投资。
第八条 凡纳入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将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及相关资料送交区审计部门实施审核。未经审核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安排招投标,财政部门、融资平台公司不安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由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审核。
第九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应根据下列依据实施:
(一)现行的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现行的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无信息价的参照市场价;
(七)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编制说明是否完整;采用的价格是否合理;
(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相符合;
(三)综合单价确定是否真实、合理、准确;
(四)措施项目内容和计算是否结合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依据现行的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中的措施清单项目,结合拟建工程的常规施工组织文件编制;
(五)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含暂列金额、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及总承包服务费等是否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依据编制,具体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必要,具体数额是否客观、合理;
(六)规费和税金是否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实行准入制度。对送审的政府投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应当进行地质勘探而未勘探的;
(二)工程施工图未按规定履行审查程序,未取得审查合格文件;
(三)招标控制价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批准概算;
(四)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能力而自行编制,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不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五)送审资料不齐全的(含电子版)。
第十二条 经审查,对送审资料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审核工作。送审所需资料如下: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申报表;
(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地质勘探报告;
(四)工程施工图纸(含CAD电子版)、设计变更说明,图纸审查文件;
(五)招标文件(含电子版)及相关资料;
(六)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
(七)钢筋料单(含电子版);
(八)采用的材料价格来源(主要指参照市场价的材料)、组价明细单;
(九)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十)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协议书;
(十一)其他审核所需的资料。
第十三条 实施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程序,具体如下: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编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同时,将相同资料提供给审计部门。协审中介机构接受审计部门委托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审核前,根据招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做好审核的准备工作。
(二)对具备审核条件的,审计部门将及时组织人员力量实施审核。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征求招标人意见,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招标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未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同无异议。审计部门将根据反馈情况与招标人及代编机构进行核对,根据核对结果对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或者作出不予采纳的说明,并出具正式的审核建议书,对区政府交办的重大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出具审核情况报告。
(三)招标人应根据审核意见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及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调整后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安排招投标。
第十四条 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和设计、招标代理、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配合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工作。招标人应当及时提供与项目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重视并切实加强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管理。对不按规定申报或因报送资料不实影响审核工作正常开展的,对招标人予以通报。招标人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存在下列不良行为的,区审计部门将抄告区监察部门、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并建议停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审业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一)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审核时间,经审计部门催告仍无效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停止投资项目编审业务3个月;
(二)经审核,编制金额误差率超过±10%的,停止投资项目编审业务6个月;编制金额误差率超过±20%的,禁止投资项目编审业务;
(三)超越资质承接招标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业务的,禁止承接投资项目编审业务;
(四)转包、违法分包业务的,停止承接投资项目编审业务1年;
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中发现以上不良行为的,比照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同时,加强对其组织或聘请的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投标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存档资料归入同一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N-2.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规范社区工作人员聘用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6月29日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屯溪区规范社区工作人员聘用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7月10日
屯溪区规范社区工作人员聘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社区工作人员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人员,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并与街道办(相关镇政府)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社区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委会议的决定、意见,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三美四好”的美丽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上级及有关部门做好党建、综治、民政、人社、卫计等工作。
第四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岗位。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城市社区除党组织书记(兼社居委主任)外,设置党建、综治、民政、人社、卫计等工作岗位,其他岗位可兼职。社区实行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岗事相宜、人岗相适。
第五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聘用。社区工作人员由街道办(相关镇政府)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等方式配备。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人员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的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与所在街道办(相关镇政府)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人员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办(相关镇政府)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人员范畴管理。
(二)关于招聘的社区工作人员
除上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选任的社区工作人员外,根据工作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岗位人数内由各街道办(相关镇政府)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方法自行招聘(涉及特殊岗位的技术工种由街道办、相关镇政府与区相关部门共同招考)。报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备案,并与街道办(相关镇政府)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人员范畴管理。
第六条 社区工作新进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二)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协调能力和业务知识;
(三)一般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屯溪城镇常住户口;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六)适应岗位需求的身体条件;
(七)获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七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职数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人口分布,确定社区工作人员职数为:上新、荷花池、水心亭、前园、跃进路、徽山路、柏树街、湖边、柏山、稽灵山、戴震路11个社区为各8人(不包括大学生特岗人员职数),阜上、老街、社屋前、杨梅山、五福街、龙山、珠塘、黎阳街8个社区为各7人(不包括大学生特岗人员职数)。今后对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常态化重要工作的岗位另行确定。
第八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
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职务补贴、职称津贴和其它待遇。
(一)基础工资:1100元;
(二)岗位工资:600元;
(三)绩效工资:300元;
(四)职务补贴:社区书记(主任)300元,副职200元,书记主任一肩挑400元;
(五)职称津贴: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根据《关于发放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职称津贴的通知》(民办〔2013〕269号),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日起,分别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00元、300元补贴;
(六)其它待遇:依法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根据社区建设发展情况和全市的工资水平适时调整,并不断完善保障激励机制,建立工资自然增长机制。
以上确定落实的待遇,街道所属社区由区财政局按核定人数的具体情况给予支付,镇所属城市社区由各镇参照执行。
第九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实行聘用合同制
社区工作人员建立聘用劳动合同制度,首次聘期为壹年,期满后,视工作情况解聘或续聘,续聘的聘期为叁年,依次类推。在聘期内,街道办 (相关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负责管理社区工作人员。
(二)建立考核评议制度
1.社区工作人员服务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由街道办(相关镇政府)指导各社区成立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社区成员及街道办职能科室组成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者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考核以社区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与续聘、解聘、奖金、评先挂钩,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服从岗位调整或是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工作人员,予以解除聘用关系。
(三)完善教育培训制度
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培训机制,社区工作者每年必须参加街道办(相关镇政府)、区直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及考试结果计入其工作档案,不参加培训、考试和考试不合格者当年不能被评为优秀。
(四)建立正常解续聘机制。社区工作人员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或依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关系自动终止。
(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街道办(相关镇政府)应健全完善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档案,建立数据库,档案内容包括:社区工作者本人基本情况,工作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奖惩等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N-3. 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6日
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黄政〔2015〕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规范有序、统筹配套的原则,进一步放开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积极引导人口向市区、重点开发区域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94%,力争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8%。
二、进一步放开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城区落户限制。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合法购买、自建(不含违法建筑)的住房,单位提供或租赁给本单位员工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公有住房。
(二)进一步放开“三投靠”入户政策。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不再设置限制条件,但是其他政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夫妻有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另一方与公婆(岳父母)之间的相互投靠,参照执行。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子女已随军落户的,可投靠(外)祖父母。
(三)继续落实人才落户政策。在我区就业的人员,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上述人员凡自愿在我区工作的,不受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四)妥善解决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新生儿出生登记户口只审查出生证明和监护关系人材料,不得设置任何其他落户前置条件。在各镇(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1个集体户,以解决那些符合其他落户条件、但暂无落户地点的人的户口登记问题,同时明确专人管理,做好与公安户籍部门的对接,确保全区户籍人口数据的准确性。
三、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从2015年7月起,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到2020年底前,逐步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落实居住证制度。黄山市外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公民义务。
(三)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统计工作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区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在各镇(街道)、村(居)委会建立两级专职或兼职人口信息员队伍,按照每个村(居)委会1人、每个镇(街道)1人配备,人口信息员队伍于文件下发后两个月内配备完成,同时将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向区公安机关报备,由公安机关负责培训、考核,信息员队伍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掌握辖区常住人口基本情况,开展人口信息核对、调查、统计等工作。人口信息员的工资、工作经费,纳入各镇(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四)扎实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全区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彻底纠正户口管理中的“重、漏、错、假”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涉及纠正“重、漏、错、假”户口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换领新的证照,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由区农委牵头组织各镇结合各村(居)的具体情形认真制定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于2017年2底前制定完成。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由区人民政府明确,公安机关作为单一的户口登记机关,依照执行相关户口登记事务。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现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均等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在现有统筹层次基础上,分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做好参保人员跨制度衔接,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成本投入。企业严格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积极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并增加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提供多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农民工承担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就业培训成本中的个人支出部分。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开展基础性数据的摸排调查、统计和分析,根据需要抓紧出台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协调配合。公安、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区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其重大意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N-4. 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标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标后管理办法》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日
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标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严格规范工程变更行为,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金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45号)和《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若干规定》(黄政办〔2013〕3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所有政府投资类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 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管理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后管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后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情况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设立由区发改、财政、住建、监察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的工程造价变更管理联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审查办),同时邀请审计、项目工程造价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参与对工程造价变更工作,原则上实行每月联合审查,如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区住建委负责联合审查的受理、日常工作和相关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联合审查的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管理原则
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确保工程质量,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条 管理措施
(一)强化合同管理。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工程合同的签订,进一步加强对履约保证金、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现场监管等重要内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进度付款或不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加大对违约责任追究和损失追偿力度。
(二)强化施工管理。建立违约退场制,对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要求承包人立即退场。严格执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压证施工制和现场考勤制。明确发包人有对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现场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权力,对发现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与中标压证人员不一致、未经批准变更现场管理人员等情况可视承包人转包工程,发包人可及时解除合同。
(三)强化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对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分别建立责任人档案,坚持平时抽查、分项验收与竣工验收相结合,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
(四)强化进度管理。实行工程定期报告制,对重点工程实行倒排工程进度。
(五)强化监理管理。对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驻施工现场考勤及履职情况进行明确规定,对违规情况作出具体的处理措施,确保监理到位。
(六)强化资料管理。对项目的前期招投标资料、合同,施工资料、质量监督资料,现场记录监理资料、隐蔽工程资料、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等做到专人管理完整归档,做到规范管理有据可查。
第三章 变更范围
第七条 工程造价变更的适用范围:
(一)因建设规划的调整或区政府的决定,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四)设计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
(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暂定价确认等原因引起的造价变更。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调整引起工程造价变更。
第八条 工程造价确需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须出具工程造价变更意见书,同时填报《屯溪区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变更备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联合审查办。
第九条 因国家有关规定人工费调整、税金调整等情况出现
的政策性调整变更按规定执行不再审查。
第四章 变更程序
第十条 工程造价变更审批权限和时限要求:
(一)单次变更工程造价小于合同价10%,并且增加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研定,在7个工作日内,报联合审查办备案,由联合审查办出具备案书。
(二)单次变更工程造价超合同价10%(含10%)、小于20%,并且增加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联合审查办召开会议审定,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单次变更工程造价超合同价20%(含20%)、小于30%,并且增加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联合审查办审核后,报分管项目副区长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增加达100万元以上的,经联合审查办初审后,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定;对累计变更工程造价达200万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累计变更工程造价超合同价30%(含30%),必须明确中止施工,待查明原因后(必要时建设单位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进行技术论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工程造价变更与施工同步进行,否则必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一)紧急抢险工程发生工程造价变更时,可先进行抢险处理,同时,由建设单位向联合审查办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初步工程量及造价变更概算,工程完工后将情况报联合审查办,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提供相关影像、工程量、工程变更等完整资料。
(二)旧城改造维修、老路改扩建、春季绿化等季节性较强及实施时无法封闭公共交通的工程发生造价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工程量的确认、现场签证和影像资料收集等工作,同时将情况报联合审查办,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工程基础及隐蔽工程发生造价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先安排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单位联合处理,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同时将情况报联合审查办,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造价变更报批、备案手续的,不得进入审计程序,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建设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经联合审查意见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变更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否则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区联合审查办应当建立审核工作档案,按月将工程造价变更备案情况、审核情况及签署审查意见等及时归档,并通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项目审计
第十四条 严格工程审计前变更程序审查。如果项目变更增加或减少额达项目总造价20%且大于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报联合审查办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委、设计单位等部门参与,发现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在项目决算审计时,特别是对工程变更部分必须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审计过程中若发现增加及减少部分造价相抵未超出变更审查范围,但增加部分超出变更范围未审批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六条 明确审计费用支付。审计费应列入工程投资,在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根据工程审计核减率确定审计费用承担单位,以制约施工单位乱报决算报告的行为。工程审计核减率(核减额/送审价)≤10%,工程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审计核减率 10%<(核减额/送审价)≤20%,工程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一半。工程审计核减率(核减额/送审价)>20%,工程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收取后统一支付审计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建设和退场,并禁止其三年内在本区从事政府类投资项目建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设计或违规施工的;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原定工期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导致无法按时竣工验收和使用的;
(四)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项目业主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以及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超进度付款,未按规定退还履约金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备案审查程序;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八条 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区政府发布的《屯溪区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标后管理暂行办法》(屯政〔2013〕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