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2020年制度文件汇编
2020年制度文件
N-1.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N-2.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N-3.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N-4.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N-5.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控违拆违巡查报告处置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屯溪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6日
屯溪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黄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黄政办秘[2018]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含项目法人和经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代建单位,下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关系国计民生、建设周期较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公共民生工程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第五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专项经费,由区政府予以保障。审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费用;(二)聘请专业人员费用;(三)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区发改、财政等部门。
审计机关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征求区发改、财政等部门意见。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或委托审计上级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委托机关审定。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招投标资料、合同、图纸、概(预)算、工程结算、标后监督备案审查资料、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主体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类型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约定前应征得审计机关的同意。
(二)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由审计机关直接组织审计;未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实施。
(三)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含列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安排内部审计机构或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论应报审计机关备案,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机关应有针对性的重点抽查其审计(审核)质量,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实质性复核。核查项目或比例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委托项目审计(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区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经区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结算)中多计或少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被审计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限期履行审计决定;
(二)通知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核减与应缴款等额的拨款;
(三)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12月18日区政府办印发的《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屯政办秘﹝2018﹞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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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屯溪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屯溪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方向,扩大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面,加快构建公平、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意见》(皖教基〔2017〕2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通知》(皖财教〔2019〕913号)、《黄山市教育局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教基〔2019〕14号)、《关于对黄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奖补的通知》(黄教计〔2019〕2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教育局审批和主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具有合法办园资质、基本符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资质要求。取得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开办时间一年以上的需年检合格,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评估报告等证件齐全有效的幼儿园。
(二) 办园行为。依法接受或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确保安全、规范办园,年度内无安全、饮食、卫生保健、教师师德师风等方面严重问题或教师、家长集中投诉等群体性事件,无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以及弄虚作假等现象。
(三)财务管理。按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资金统一纳入单位账户核算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人员要求。根据相关标准配备保教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专任教师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五)教学要求。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为幼儿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合理安排一日活动,户外活动时间确保2小时以上,积极开展游戏活动,无小学化倾向与小学化课程。
(六)班额要求。按规范招生,严格控制班额,原则上幼儿园小班不超过2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分类和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管理水平、收费标准等因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为A、B、C、D四类。
A类:参照《屯溪区幼儿园办园水平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评估达850分及以上,每年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省一类公办园最高收费标准的2倍。
B类:参照《屯溪区幼儿园办园水平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评估达800分,每年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市一类公办园最高收费标准的2倍。
C类:参照《屯溪区幼儿园办园水平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评估达750分,每年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市二类公办园最高收费标准的2倍。
D类:参照《屯溪区幼儿园办园水平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评估未达到750分,每年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区一类公办园最高收费标准的1.5倍。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一餐两点)收费标准参照本地省一类幼儿园伙食费标准。
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教育局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组织评审认定,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与其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区教育局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对于新认定的幼儿园要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牌,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同时报市教育局,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内无特殊原因不能退出。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内选择退出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区教育局应及时与申请退出的幼儿园进行沟通,在1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确认退出的,解除协议,并摘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识,在园幼儿保教费收费实行新生按新标准执行,老生按原标准执行至毕业,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与其解除签订的协议,摘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识,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报市教育局,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备案。
(一)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
(八)“小学化”倾向严重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教职工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园舍或食品、卫生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效的。
第九条 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综合补助、减免租金、结对帮扶、教师培训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一)补贴生均保教费。根据《关于对黄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奖补的通知》(黄教计 〔2019〕26号),按核定幼儿人数(3-6岁在园幼儿数)对普惠性民办园按照每生每学年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用于同额抵收保教费。生均保教费补贴标准视情予以调整。
(二)补助生均公用经费。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通知》(皖财教 〔2019〕913号),同时结合办园类别和收费标准,按核定幼儿人数对A、B、C、D四类普惠性民办园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300-600元、300-500元、300-400元、300元的标准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每年按办园类别和收费标准测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视情予以调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象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3-6岁在园幼儿(超标准班额的按标准班额数计算)。公建民营幼儿园补助标准按照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及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所产生的商品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三)开展师资培训。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机构开展培训等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师资培训,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安排与公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及活动。
(四)结对帮扶。建立健全省一类园、市一(二)类园、区一类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对,形成长效帮扶机制。
(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其他扶持。
第十条 加强质量管理。区教育局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鼓励和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设有益于儿童主动探究和社会交往的教育环境,推进保教人员在保教工作中有效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第十一条 加强收费管理。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最高收费标准管理,由区教育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根据办学成本、住宿成本、财政补贴、幼儿园等级等情况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每个普惠性民办园的收费标准。幼儿园应当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及投诉电话,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教育局共同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和审计管理规定,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获得的财政奖补资金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由区教育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监督。每学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在政府相关网站上集中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过程性监管。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通过暗访、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过程性监管。对出现违反第八条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视情节严重程度,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责任追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虚报在园幼儿数据骗取财政补助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认定、收费核定、年度审核、经费补助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4月15日区政府办印发的《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屯政办〔20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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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屯溪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屯溪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老年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工作。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遵循“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组织引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是城乡居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保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负责保费征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等日常工作。
区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城乡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
区委宣传部、区委编办、发改委、民政局、卫健委、统计局、残联和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人社局做好城乡居保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村)、街道(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保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岗位,配备专职人员1-2名,经办城乡居保业务。各社区安排1-2名专职人员、各村委会安排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做好城乡居保工作。
第三章 参保范围
第七条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保:
(一)持有本区户口;
(二)年满16周岁;
(三)非在校学生;
(四)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第四章 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八条 建立城乡居保基金,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集体补助资金;
(三)政府补贴资金;
(四)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九条 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设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十条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补贴200元,缴费3000元及以上补贴230元。对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参保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按皖人社发〔2019〕15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承担50%(省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元),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参保人属于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光荣证,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在相应缴费补贴基础上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补贴。
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二级以上)、符合国家特扶标准的独生子女残疾(三级及三级以上)家庭、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特困人员、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2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符合国家特扶标准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由区政府按最高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补贴。
第十一条 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提倡和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每年参保缴费情况和享受待遇的人数确定补贴资金,足额划入城乡居保基金专户。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区社保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及其他补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参保人员保险关系在缴费期间跨区县转移的,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转入地未建立城乡居保制度的,个人账户资金做封存处理。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 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61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基金委托投资运营,拓宽基金保值增值渠道,提升基金支撑能力,保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持续健康运行,维护广大参保群众合法权益。
第六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
(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三)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1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88元,省级财政承担8.5元,区财政承担13.5元);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每人每月2元,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区财政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即: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计发月数)
今后如遇我省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区政府将适时调整待遇发放标准。
第十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后,可以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条 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未按规定逐年缴费,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对已到龄退出的村医,允许其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交15年养老保险费,待符合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条件后,按月发放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城乡居保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市、区按3:7的比例负担。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保基金管理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设立一个财政专户、一个支出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财政专户、支出户应当在区人社局、财政局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支出户应当预留1—2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五条 区社保中心依据省级基金预算编报制度,编制基金预算草案,经区人社局汇总、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和人社局联合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区财政局将基金预算中安排的同级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入基金专户。
区社保中心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区人社局汇总、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和人社局联合报区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同时作为基金决算,并报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
第二十六条 区社保中心建立健全城乡居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控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城乡居保基金性质和用途。基金积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区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城乡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制度衔接和转移接续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保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制度衔接按皖人社秘〔2014〕312号规定执行,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且年满55周岁、不足60周岁的女性居民,须按城乡居保规定的年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时,同时享受城乡居保待遇。
第三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九章 经办服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区社保中心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镇(村)、街道(社区)要协助区社保中心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区社保中心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并处理举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区社保中心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业务档案。按照《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皖人社发〔2013〕36号)进行科学分类,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村(社区)负责收集、镇、街道负责整理和审核、区负责指导和保管的模式,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管理机制,确保业务档案有效保管、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保信息管理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区、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并争取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参保信息。
第三十五条 城乡居保金融服务合作机构要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确定。建立对合作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参保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保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对经举报、信访等渠道实名反映和监督检查发现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核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证件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区人社局负责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2020年1-3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25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屯溪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屯政办〔201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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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4.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3日
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群众殡葬行为、殡葬服务单位建设管理,完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皖政办秘〔2012〕125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的通知》(皖民务字〔2019〕35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黄政办秘〔2018〕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管理是指按照殡葬法规和殡葬政策规定,提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对殡葬管理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查处的活动。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是指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四项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屯溪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殡葬服务与管理活动。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补助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的特定对象。
第四条 区民政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全区殡葬管理工作在屯溪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民政局作为该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遇有重大殡葬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职能部门报请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机构研定;涉及联合执法工作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依法查处。
第五条 殡葬管理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区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协调和依法查处、牵头联合执法工作。
(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殡葬基本服务及重要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对公益性公墓价格核定。
(三)区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
(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调工作,对非法占用耕地建坟和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责令限期整改、治理或恢复原状。
(五)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非法占用耕地建坟的行为。
(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工作,指导村镇殡葬设施建设、管理等工作。
(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做好死亡病人的遗体处理工作,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严防遗体非法外运。
(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殡葬用品、从事殡葬服务等行为,查处非法制造殡葬用品行为。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违法建设的坟墓和殡葬设施查处工作,负责查处抛洒冥纸、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等影响环境卫生秩序的不文明治丧行为。
(十)区林业局:负责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建坟和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的行为。对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责令限期整改、治理或恢复原状。
(十一)屯溪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殡葬执法秩序;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
(十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履行殡葬属地服务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村(居)殡葬信息网络,做到违法违规殡葬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对正在非法占用耕地林地、乱埋乱葬、违规建坟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恢复原状;对不听劝阻或拖延时间继续违建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三沿五区”(沿高铁铁路、沿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县乡道两侧,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集中住宅区、自然保护区)可视范围内的活人墓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依法拆除,新坟责令限期迁移,老白化坟、豪华墓通过异地迁移或覆土植树遮挡等方式整治。
第六条 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殡葬服务收费,既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又要规范选择性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价格形成机制。殡仪馆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及重要延伸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其他选择性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依法加强监管。
第七条 殡仪馆在提供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满足多样化殡葬需求。选择性殡葬服务坚持“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规范行业行为,强化服务监督。
第八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补助适用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有本区户籍、本辖区去世就地火化、异地去世异地火化的对象:
1. 特困人员;
2. 城乡低保对象(生前正在领取中);
3. 重点优抚对象。
(二)对全区特困人员提供四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四项基本公共服务费每具共计953元,其中,遗体接运费每具200元;遗体冷藏费每具两天70元;火化费每具570元;骨灰寄存费113元(普通格位寄存一年内)。超出以上四项基本殡葬服务标准选择其它殡葬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三)对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具600元。
第九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办理程序
(一)符合规定的丧属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屯溪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申请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办理期限为遗体火化后90日内。申请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1. 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2. 《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死亡证明;
3. 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黄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生前正在领取中)、屯溪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重点优抚对象证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办);
4. 申请人(丧属,下同)居民身份证;
5. 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
6. 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负责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初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补助的,在《屯溪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申请表》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补助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并注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作未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证。申请材料补正及向有关单位查证时间不计入审核、审批时间。
(三)申请人持已经初审同意的《屯溪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办理审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手续。
第十条 区财政局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和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补助所需的财政经费每月结算一次,每月月底前由区殡葬管理所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后,送区财政局复核拨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新潭镇居民需要财政提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的由新潭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费用由新潭镇人民政府承担和发放。
第十三条 对本区农村户口亡故居民在黄山市殡仪馆火化的,遗体接运、遗体抬尸、遗体接尸袋、遗体火化(平板火化炉)、遗体污物处理费五项费用继续实行减免15%,由黄山市殡仪馆承担。
第十四条 公墓建设与管理。
(一)优化公墓规划建设。根据公墓规划要求,科学规划,在葬法上逐步提高生态节地葬法的比例。
(二)已经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公墓,要严格依据规划和批准的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三)经营性公墓中树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存放格位以及定型墓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公墓墓穴占地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经营性公墓应充分考虑城镇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每年在新建墓穴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低价位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对经营性公墓每两年开展一次年检。
(四)严格执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标准,单穴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应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杜绝建设超大超高墓穴。推行卧式墓碑和小型墓碑,竖式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6米。墓穴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属地管理,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商业活动。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入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每两年开展一次年检。
(六)镇属农村户口已故居民火化后安葬在所属镇公益性公墓的,每穴免除不低于1000元的公墓购置费,具体标准由各镇人民政府自行制定,费用由各镇人民政府承担。
(七)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必须建立严格的档案登记管理制度。严禁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炒买炒卖。
第十五条 大力加强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转变传统丧葬观念,树立文明节俭办丧新风。
第十六条 推进殡仪馆节能减排,重点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火化炉,实行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七条 从事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审批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补助申请的,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费用的,由区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补助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殡葬服务单位虚报申领补助费用的,责令限期清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公墓建设、管理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3年4月1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屯溪区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屯政办〔201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文本下载: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33.00 KB】
N-5.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控违拆违巡查报告处置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控违
拆违巡查报告处置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屯溪区控违拆违巡查报告处置及奖惩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1日
屯溪区控违拆违巡查报告处置及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我区控违拆违工作成果,坚决遏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推动各镇、各街道、各村(社区)和区城管执法局有效开展控违巡查、报告和处置工作,确保违法建设“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拆除得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安徽省城乡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认定处置指导意见》《黄山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黄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违巡查、报告、处置,是指各镇、各街道及其所辖村(社区)和区城管执法局通过巡查、督查的方式,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制止、报告和处置。
第三条 巡查、报告和处置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镇、各街道及其所辖各村(社区)和区城管执法局依照规定组织实施的控违拆违巡查、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各街道是本辖区内监督管理控违拆违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监管控违拆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实行镇、街道班子成员包村(社区)联系控违拆违制度,联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具体负责人和社区网格员为直接责任人。
区城管执法局是本行政区域执法范围内督查控违拆违工作和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主体。
第六条 各镇、街道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控违拆违的监管工作,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时段等;组织指导所辖村(社区)开展控违拆违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劝阻、解释、制止、处置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实行每日报告制度。
各村(社区)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本村(社区)范围内的控违巡查工作;在自然村(居民小组)各安排一名控违巡查人员,实行不间断巡查。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进行劝阻,各网格员及时向村(社区)报告,村(社区)及时向属地镇、街道报告。
区城管执法局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年度控违拆违工作计划;受理、查处全区违法建设案件;组织、实施全区范围内的控违拆违督查工作,对各镇、各街道的控违拆违工作予以指导并进行检查和考核;每周汇总、通报督查、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巡 查
第七条 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每周对本辖区范围进行全覆盖巡查应当不少于一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原则上每周对本辖区范围进行全覆盖巡查应当不少于两次;镇、街道联系村(社区)干部应当每日对其所联系的村(社区)进行全覆盖巡查一次;村“两委”除确定一名具体负责人对本辖区实行常态化值班巡查外,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日对本辖区进行全覆盖巡查一次;社区“两委”除安排网格员对本网格区域进行常态化值班巡查外,其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应当每日对本辖区进行全覆盖巡查一次。确保新增违法建设行为能够在第一时间被发现。
对通过信访、网络或电话等渠道反映的违法建设问题,属地镇、街道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处理结果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反馈。
第八条 区城管执法局应当组建控违拆违督查队伍,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控违拆违工作进行每日随机督查,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第一时间交办并督促属地镇、街道立即处理。
第九条 督查、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或土地管理规定进行的建设行为。
第十条 全区建立统一的巡查工作台账,主要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和发现违法建设的地点、违法建筑物的现状、制止措施、处置效果等基本内容。
巡查人员每天要认真填写巡查台账,作为巡查工作原始档案。
第十一条 督查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携带开展督查工作所需的设备,对各镇、各街道的控违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每日随机督查。督查的时间和区域由区城管执法局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确定。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时,先固定证据,再通知属地镇、街道现场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督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督查工作台账,并持续跟踪后续处置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第四章 报告及处置
第十二条 各镇、各街道每日向区城管执法局报告控违拆违工作开展情况。除重大违建信息应立即报告外,日常控违拆违工作情况由区城管执法局汇总后,在区委工作例会上予以报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镇、街道应在发现后1小时内向区城管执法局报告,区城管执法局应当及时向区委、区政府进行专项报告: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违法建设行为;
(二)严重影响或暴力阻扰控违拆违工作或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行为;
(三)其他需要立即报告的控违拆违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在控违拆违工作中,村(社区)“两委”具体负责人及网格员对其通过巡查或接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
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村(社区)干部接到报告或通过巡查等途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劝阻并对违法建设行为人引导自拆,同时迅速向属地镇、街道报告。
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接到报告或通过巡查等途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对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处置。
镇、街道在依法处置过程中,如遇违法建设行为人拒不配合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局接到属地镇、街道的报告后,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立即组织力量协同属地镇、街道按程序依法予以处置。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控违拆违工作纳入全区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对纳入考核的单位,设定专项加减分项目予以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预算资金对控违拆违工作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获奖单位的奖励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奖励控违拆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奖励标准由获奖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违拆违工作长效机制落实到位,档案资料完善、政策宣传工作突出,全年无新增违法建设,且对历史违建有调查摸底并按要求实现分类处置的,予以表彰奖励,奖励标准:镇、街道均为10万元。当年度违法建筑不超过3处,但能立即拆除到位的,奖励标准:镇、街道均为5万元。
(二)区城管执法局在督查、指导控违拆违工作或重大拆违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5万元。
第十七条 在控违拆违工作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被督查发现或经举报查实确有新增违法建筑的,对负责控违拆违职责的相关人员,按以下情形予以问责处理(其中:在编人员所记的“黄牌”纳入其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中扣分,本办法不另行扣罚奖金;编外聘用人员处罚资金从其目标考核奖或年终绩效奖中扣除,处罚资金全部上缴区财政):
(一)对负责该区域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具体负责人,凡新增1处违法建筑,且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各记“黄牌”1张,并各扣除年终绩效奖200元。每增加1处加记“黄牌”1张,以此类推,每张“黄牌”扣除200元,累计扣除年终绩效奖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对负责该区域的镇、街道联系村(社区)干部、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具体负责人和网格员,凡新增1处违法建筑,且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各记“黄牌”1张,并各扣除编外聘用人员目标考核奖或年终绩效奖100元。每增加1处加记“黄牌”1张,以此类推,每张“黄牌”扣除100元。累计扣除目标考核奖或年终绩效奖最高不超过5000元。
新增2处以上(含本数,下同),且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的,在相应的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组织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二)对属地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凡新增2处以上违法建筑,且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拆除的,记“黄牌”1张。每增加1处加记“黄牌”1张,以此类推,每张“黄牌”扣除100元。累计扣除目标考核奖或年终绩效奖最高不超过5000元。
新增3处以上,且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拆除的,视情予以通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组织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予以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三)对属地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凡新增3处以上违法建筑,且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拆除的,记“黄牌”1张,每增加1处,加记“黄牌”1张,以此类推。
新增违法建筑5处以上,且未能及时拆除的,予以全区通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屯溪区控违拆违巡查报告处置暂行办法》(屯办〔2017〕17号)和《屯溪区拆违控违工作奖惩规定》(屯政办〔201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