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43059759/202012-00017 信息分类: 执法依据和程序信息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12-06
发布机构: 屯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12-0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暂无 词: 行政处罚裁量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屯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作者:屯溪区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12-06 15:11 信息来源:屯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阅读次数:

序号

处罚

项目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裁量档次

处罚标准

1

对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或者其他单位胁迫的,配合行政机关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对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处罚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一般情况

不具有不予、从重情形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形

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情节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

对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处罚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一般情况

不具有不予、从重情形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形

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情节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对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或者其他单位胁迫的,配合行政机关有立功表现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

对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处罚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一般情况

不具有不予、从重情形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形

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情节的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以下罚款

6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73号)第十八条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情形

不具有减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3‰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7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73号)第十八条

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3‰的罚款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5‰的罚款

8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73号)第十九条

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

9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73号)第二十条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10

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的处罚

经营者违反规定,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5号)第25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

从轻情形

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经告诫提醒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形

拒绝提供成本资料,经告诫提醒后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拒绝提供成本资料,经多次告诫提醒后方才提供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形

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多次提交虚假成本资料,经多次告诫提醒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

11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九条、《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逾期不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逾期不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12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条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减轻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情形

影响中标结果,且不具有其它减轻、从重情形的

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标无效

从重情形

影响中标结果,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招标代理资格三个月,中标无效

影响中标结果,且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13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一条

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一般情形

不具有减轻、从重情形的

给予警告,并处万元的罚款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14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二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一般情形

影响中标结果,且不具有减轻、从重情形的

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的罚款,中标无效

从重情形

影响中标结果,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的罚款,中标无效

15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情节严重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6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四条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情形

不具有减轻、从重情形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情节严重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7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二条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一般情形

不具有减轻、从重情形的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处五万元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18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七条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19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五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减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20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六条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转让、分包无效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转让、分包无效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转让、分包无效

21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3、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4、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

22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六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减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23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

24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25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四条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形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的罚款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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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咨询单位或行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二)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的;(三)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的;(四)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五)未建立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七)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信评价的;(八)弄虚作假、帮助他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 行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无故拒绝工程咨询单位申请资信评价的;(二)无故拒绝申请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三)未按规定标准开展资信评价的;(四)未按规定开展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五)伙同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1.对工程咨询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罚并从备案名录中移除;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由开展资信评价的组织取消其评价等级。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改正,或给予警告处罚。涉及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2. 对行业组织,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或停止有关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对行业组织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般情形

不具有从重情形的

1.对工程咨询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改正,或给予警告处罚。涉及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2.对行业组织,责令改正或停止有关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从重情形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1.对工程咨询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并从备案名录中移除;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由开展资信评价的组织取消其评价等级。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改正,或给予警告处罚。涉及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2.对行业组织,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随法律、法规、规章变化适时动态调整。

 

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