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656/202602-00010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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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屯溪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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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区教育局权力运行监管细则(2025年版)

作者:屯溪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6-02-28 15:25 信息来源:屯溪区教育局 阅读次数:

 

 

 

 

 

 

 

 

屯溪区教育局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2025年版)

 

 

 

 

 

 

屯溪区教育局

1.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推动我区民办教育的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屯溪区教育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所有在我局报批的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事中事后进行监管,规范办学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规范运行,保障我区学生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教育。

 二、流程监管

1.规范受理。区教育局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材料审查。核查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并告知;对符合规定的,开展实地考察、评审。

3.评审监管。实地评审后,符合办学条件的,核准颁发办学许可证;达不到办学条件的,下发不予审批通知,对于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

4.公开公告。区教育局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准予办学的学校名单。

三、事中监管

1.建立常规管理制度:每年召开管理工作会议;每学年年检初审;联合学校属地镇、街道及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不定期检查。

2.规范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实地查看、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3.加强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学校属地镇、街道以及区卫生、市场监督、安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监管机制。

    四、事后监管

1.个人和组织发现学校有违法办学行为的,有权向区教育局举报,区教育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2)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3)提交虚假证明文件、证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4)伪造、编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5)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3.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局和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5.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区教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教育局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拟设学校给予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保障措施

    1.实施“审批查”改革。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办学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理清权责边界。

3.加强人员培训。区教育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4.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七、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2.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推动我区民办教育的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屯溪区教育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所有在我局报批的民办教育机构事中事后进行监管,规范办学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规范运行,保障我区学生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教育。

 二、流程监管

1.规范受理。区教育局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材料审查。核查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并告知;对符合规定的,开展实地考察、评审。

3.评审监管。实地评审后,符合办学条件的,核准颁发办学许可证;达不到办学条件的,下发不予审批通知,对于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

4.公开公告。区教育局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准予办学的学校名单。

三、事中监管

1.建立常规管理制度:每年召开管理工作会议;每学年年检初审;联合学校属地镇、街道及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不定期检查。

2.规范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实地查看、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3.加强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学校属地镇、街道以及区卫生、市场监督、安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监管机制。

    四、事后监管

1.个人和组织发现学校有违法办学行为的,有权向区教育局举报,区教育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2)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3)提交虚假证明文件、证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4)伪造、编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5)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3.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局和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5.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区教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教育局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拟设学校给予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保障措施

    1.实施“审批查”改革。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理清权责边界。

3.加强人员培训。区教育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4.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七、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3.教师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初级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教师资格认定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权力运行监管工作要求,落实监管责任,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我区初级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流程监管

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送达、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一)发布公告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安排,于每年春、秋两季各发布一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公告应当提交的材料、认定条件、流程和时间安排等信息。

(二)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

(三)现场审核。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现场提出确认意见,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四)专家评审。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

(五)做出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资格认定的结论。

(六)公示结果。

审批结果在门户网站公示。

(七)颁发证书。

通知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三、事中监管

(一)材料审查。

申请人申请教师资格,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原件。

2.户口簿原件,或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居住证原件,或学生证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驻皖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相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隶属该驻皖部队的人事关系证明。

1)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向居住证签发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有效居住证原件;

3)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4)持有本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本区港澳台居住证原件;在本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居民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台湾居民应提供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3.申请人的学历证书信息填写并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比对成功、校验通过的,现场确认时无需出示相关原件(或打印件)。

申请人的高等教育学历信息不能通过系统比对的,现场确认需同时提供学历证书原件、通过学信网查验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安徽省教育厅窗口,联系电话0551-62999735)查验后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4.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填写并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比对成功、校验通过的,现场确认时无需出示相关原件,否则应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证书在安徽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目前不设有效期。

5.申请人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信息填写并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比对成功、校验通过的,现场确认时无需出示相关原件(或打印件)。否则应提供通过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查询、下载、打印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含在学期间修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档案管理机构(部门)印章。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幼儿园)》。

双面打印,在表中粘帖相片处粘帖与网上申报时提供的电子相片同底的一寸普通相片。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体检表上的照片务必加盖体检医院相关公章方为有效。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体检表一律不予受理。其中,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请使用《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请使用《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幼儿园)》。  

7.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标准证件照,与网上报名电子照片同版,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字迹要求工整清晰,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8.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其中港澳居民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与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出具。

9.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专家评审。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以下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安徽省的中国公民。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原则上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其他申请人可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区教育局与区人事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教师队伍管理机制。

四、事后监管

(一)年度考核

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二)师德考核

根据《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皖教秘师〔2013〕18号)对在职教师每年进行一次师德考核,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职业道德”部分的评价结果,按不低于教师绩效考核20%的权重计入教师绩效考核结果,并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挂钩。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整工作岗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按规定取消教师资格,直至解聘。

(三)定期注册

实行教师资格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者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身心健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培训考核合格。

五、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教师资格证书;超过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法定程序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试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实行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层级监督。区教育局对全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六、保障措施

(一)实行“审批查”改革。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督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理清权责边界。针对经办人员、分管领导等职责划分,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建立科学问责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区教育局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七、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8届第4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主席令15号)

(三)《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四)《〈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细则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2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监管任务

各级各类学校是否规范、及时办理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休学手续。

三、监管措施

(一)审查延缓入学、休学手续办理条件

休学条件: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延缓入学、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二)规范延缓入学、休学手续办理流程

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医院诊断证明(建议休息3个月以上的诊断书)、住院记录或医疗票据等材料到学校所属学校审核,打印《安徽省学生休学申请表》,班主任、学校签署意见后,携带材料到区教育局复审。

四、责任追究

1、区教育局不按规定及时、规范办理学生转学、休学手续的,由主管领导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2、学校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申请延缓入学、休学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延缓入学、休学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保障措施

1、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社会宣传,使学生及家长了解并支持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工作。

2、加强学校学籍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管理平台操作技能的培训,确保各校学籍管理工作逐步进入了常态化运行状态。

3、加强各级人员的事业责任心,及时、规范办理中小学延缓入学休学工作。

、监督检查

区教育局结合开学检查、不定期督查等方式加强对学校办理此项时间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学校教育管理评估细则中,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5.校车使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校车使用的前置审查工作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校车使用的前置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 监管任务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区教育局负责属地校车使用的前置审查事中事后工作。

二、 事中监管

 区教育局是本区校车使用前置审查的初审机关。

(一)资料审查。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材料包括:

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书;

2.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校车许可审批表(公安交管部门)、校车标牌领取表、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查表;

3.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校车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后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必须于过线检测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

4.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证;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明;

5.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6.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7.校车所有人为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还应当提交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等。

(二)评审监管。

区教育局对校车使用许可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三)报批监管。

区教育局按规定程序受理校车使用的前置审查初审工作。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征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管大队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配置校车。

(四)结果反馈。

及时处理区政府的反馈信息,通知申请人员领取材料。区政府批准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发放校车标牌。

(五)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材料规范,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局纪检组长全程参与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查阅资料、受理举报投诉、明查暗访。 

(二)协同监管。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三)违规处理。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幼儿园,除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并给予通报批评;

导致发生幼儿伤亡事故的,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四、责任追究

在校车使用的前置审查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认定的;

2.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认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4.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审查人员接受吃请、违规收受费用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

2.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


6.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推动我区民办教育的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屯溪区教育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所有在我局报批的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事中事后进行监管,规范办学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我区学生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教育。

 二、流程监管

1.规范受理。区教育局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材料审查。核查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并告知;对符合规定的,开展实地考察、评审。

3.评审监管。实地评审后,符合办学条件的,核准颁发办学许可证;达不到办学条件的,下发不予审批通知,对于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

4.公开公告。区教育局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准予办学的学校名单。

三、事中监管

1.建立常规管理制度:每年召开管理工作会议;每学年年检初审;联合学校属地镇、街道及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不定期检查。

2.规范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实地查看、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3.加强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学校属地镇、街道以及区卫生、市场监督、安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民办学校监管机制。

    四、事后监管

1.个人和组织发现学校有违法办学行为的,有权向区教育局举报,区教育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区教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教育局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拟设学校给予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保障措施

    1.实施“审批查”改革。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办学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理清权责边界。

3.加强人员培训。区教育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4.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七、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