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教育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2025年版)
屯溪区教育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2025年版)
目录
1.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与教职工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将合同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制度。
二、承办机构
区教育局普教股、区教育局办公室
三、办理条件
备案单位须是依法设置的民办幼儿园
四、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区教育局普通教育股 联系电话:0559-2596229
区教育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9-2596226
一、办理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2025〕1号):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二、承办机构
学校是中小学生学籍变更资料初步核查机构,区教育局是中小学生学籍变更核办机关。
三、服务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四、申请条件
因监护人工作调动、居住地变更、疾病等原因休学的义务教育各年龄段学籍需变更的学生。
五、申报材料
中小学生学籍变更材料包括:
1.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
2.住址证明,包括房产证、居住证、购房合同及发票等;
3.工作证明,调动工作的需提供调令或派遣函,务工(或经商)的需提供劳动用工合同(或营业执照)、工资证明(或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
学籍变动学生家长于上一学期结束前1个月或新学期开学前1周,向学校递交变更现有学籍状态的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及所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其进行学籍核办。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供规定材料提出学籍变更申请。
2.受理:学校按规定受理后上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核办。
3.建立学籍变更档案: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即在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系统变更完成。
七、服务时限
学籍变动: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屯溪区教育局普通教育股(小学)
电话:0559-2596229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2. 《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第八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二、承办机构
屯溪区属各校
三、服务对象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
四、服务条件
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八、咨询方式
屯溪区教育局普通教育股
电话: 0559-2596229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幼儿园园长由其举办者或者决策机构依法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3.《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条: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区教育局普教股、区教育局办公室
三、办理条件
备案单位须是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
四、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区教育局普通教育股 联系电话:0559-2596229
区教育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9-2596226
一、办理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教督〔2021〕2号):七、组织实施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过程监督,委托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承担业务培训、工具研发、数据采集、报告研制等工作。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试组织和过程监督。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试协调和指导。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测试。
二、承办机构
区教育局普通教育股
三、服务对象
屯溪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四、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区教育局普通教育股
联系电话:0559-2596229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2.《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八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二、承办机构
区教育局普通教育股
三、服务对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四、申请条件
在屯溪区务工或经商人员子女
五、申报材料
父母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八、咨询方式
区教育局普通教育股
联系电话:0559-2596229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二、资助内容: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1052号)第五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二、承办机构
屯溪区教育局普通教育股
三、服务对象
安徽省内中小学生
四、申请条件
需要出具学籍证明
五、申报材料
户口本、家长身份证件
六、服务流程
携带证件至普通教育股办理
七、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九、咨询方式
屯溪区教育局
电话: 0559-2596229
一、办理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第三项第一项“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在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鼓励各省结合实际,进一步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具体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等由各省自行确定。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地方资助政策实施效果等,继续予以奖补,适时研究建立统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制度。同时,各省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二、资助内容
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5〕1088号)第四条:支持各地巩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的资助制度。资助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接受学前教育。
三、承办机构
屯溪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服务对象
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三至六周岁本区区属低保家庭幼儿、孤儿、残疾幼儿等十三类特殊困难群体(不含托班)
五、申请条件
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三至六周岁本区区属低保家庭幼儿、孤儿、残疾幼儿等十三类特殊困难群体(不含托班)
六、申报材料
1.如实填写《屯溪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
2.受助幼儿和监护人户口簿;
3.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幼儿须有实际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共同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而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重大疾病需提供疾病诊断书和就诊发票)等相关佐证材料
七、服务流程
1.申请:学期开学后,符合条件的受助幼儿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受助幼儿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屯溪区学前儿童教育资助申请表》以及《屯溪区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第七条中规定提供的所有材料。
2.受理:幼儿园按规定受理、初审后在《屯溪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将受助幼儿名单汇总上报至区教育局复核确认。
3. 复审:区教育局将申请材料复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受资助幼儿名单报区财政局核准。
4.核准:由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审核批准意见、确定资助对象、拨付资助资金。
5.发放:受资助幼儿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教育局将受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受资助幼儿父母。
八、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咨询方式
屯溪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电话:0559-2596232
9.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区教育局普教股、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
三、办理条件
备案单位须是依法设置的民办幼儿园
四、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区教育局普通教育股 联系电话:0559-2596229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 联系电话:0559-2596231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二、承办机构
区教育局普教股
三、办理条件
备案单位须是依法设置的民办幼儿园
四、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区教育局普通教育股 联系电话:0559-2596229
11.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8号)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变更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在决策机构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其中,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决策机构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区教育局普教股、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区教育局普通教育股 联系电话:0559-2596229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 联系电话:0559-2596231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二、承办机构
区教育局普教股、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
三、办理条件
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
四、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区教育局普通教育股 联系电话:0559-2596229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 联系电话:0559-2596231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二、承办机构
区教育局普教股、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
三、办理条件
1.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2学校当年具有招生资格。
四、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区教育局普通教育股 联系电话:0559-2596229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 联系电话:0559-2596231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者,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由原就读学校存档。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学生不得随意转学。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十七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第十八条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学生登记表》。外省转入我省的,需持转出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的有效证明,接收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重新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2.《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本县(区)内、同城区内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跨市或跨省转学的,须由家长或学生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和学校接收能力,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就读。学生转学后,转出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学校。
二、承办机构
区教育局普通教育股
三、服务对象
屯溪区域内适龄儿童
四、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区教育局普通教育股
联系电话:0559-2596229
一、办理依据
根据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屯溪区教育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参加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人员
四、服务流程
五、服务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七、咨询方式
屯溪区教育局
电话: 0559-2596230
一、办理依据
1.《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教基一〔2012〕15号):二、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与任务 4.全面推进。要普及、巩固和深化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加快制度建设、课程建设、心理辅导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拓展心理健康教育渠道,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和协作机制,全面推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科学发展,在学校普遍建立起规范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
2.《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教基〔2012〕14号):五、方法途径2.个别咨询与辅导。开设心理咨询室进行个别辅导是教师和学生通过一对一的沟通方式,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直接的指导,排解心理困扰,并对有关的心理行为问题进行诊断、矫治的重要途径。对于极个别有严重或其他心理疾病的学生,要能够及时识别并转介到医学心理诊治部门接受治疗。
二、承办机构
区教育局普通教育股
三、服务对象
屯溪义务教育阶段有心理咨询需求的学生
四、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区教育局普通教育股
联系电话:0559-2596229
一、办理依据
根据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屯溪区教育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人员
四、服务流程
五、服务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七、咨询方式
屯溪区教育局
电话: 0559-2596226
18.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一、调整完善学生生活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2.《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4﹞4号)第九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属学校生活费补助申请学生名单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学校。第十一条:各市、县(区)要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活费补助资金,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中央财政资金后,及时将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生活费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到学校后,由学校发放到受助学生。
二、承办机构
屯溪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服务时限
即时受理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六、咨询方式
屯溪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9-2596232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二、承办机构
屯溪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区教育局内)
三、服务对象
入学前为屯溪户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同一学年度,没有获得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二)共同借款人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时,应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6.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7.如借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此种情况下,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
五、申报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办理时间、地点和方式
贷款受理时间:7月15日至9月20日。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首次贷款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一起前往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指定办理点办理。续贷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持相关材料到原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指定办理点办理,或通过学生在线系统远程办理。
(二)首次申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1.登录学生在线系统(https://sls.cdb.com.cn),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交贷款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2.系统提示通过预申请的学生,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后,按系统提示上传申贷材料。
3.未进行预申请,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学,可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
4.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指定办理点办理手续:
(1)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同学还需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原件。
5.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
6.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三)现场续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1.在前往县级资助中心或指定办理点办理续贷手续前,请先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再提出续贷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后,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2.续贷材料: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注意事项:如需更换新的共同借款人办理续贷,需要学生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同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指定办理点现场办理。
3.持《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注意事项:(1)续贷学生也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线上完成续贷合同的签订;(2)请每年登录学生在线系统不少于两次。
六、服务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当日即可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八、咨询方式
如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过程中需要帮助,可致电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93,或咨询屯溪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0559-2596232。
20.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四、教师资格认定(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五、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为原证书编号。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应造册登记,集中销毁。
二、承办机构
屯溪区教育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持有屯溪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公民可申请补发、换发证书。
五、申报材料
1.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原件一份;
2.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需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加盖“与原件审核一致”的章);
3.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备注:补发、换发证书时间与省市春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发证时间一致,办证所需时间有可能较长,请您予以理解。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发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3.发放:通过审核后,发证机构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待领取空白的教师资格证书后,生成证书,发证。
七、服务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九、咨询方式
屯溪区教育局办公室
电话:0559-2596226
21.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初审公示。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2 )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设区市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专项工作小组进行核定。第十五条:核定报批。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汇总表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二、承办机构
屯溪区教育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现为屯溪户籍、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含原代课教师)。
五、申报材料
1. 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申请表一份;
2. 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 申请人承诺书;
4. 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取证材料登记表;
5. 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
6. 没有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7. 没有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
8. 证人承诺书;
9. 证人证词;
10. 调查笔录(根据需要提供);
11. 乡镇(街道)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核实表。
备注:认定情况我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里审批。
六、服务流程
1.个人向镇(街道)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镇(街道)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并公示,报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结果在镇(街道)、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5.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6.我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教龄补助。
七、服务时限
根据镇、街道上报情况及认定工作进度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九、咨询方式
屯溪区教育局办公室
电话:0559-2596230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二、承办机构
屯溪区属各校
三、服务对象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
四、服务条件
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五、服务流程
1.接收:屯溪区辖区内的学校主动接收。
2.查找:屯溪区各校负责学籍的教师积极摸底查找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或亲属。
3.救助:查找到法定监护人或亲属的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由学区内学校接收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提供帮助。
六、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八、咨询方式
屯溪区教育局
电话:0559-2596229
屯溪区教育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xlsx
皖公网安备 3410020200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