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55X/202403-00004 信息分类: 互动回应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公民,其他,DOC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3-2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互动回应】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证有何不同?

作者:屯溪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3-26 14:45 信息来源:屯溪区民政局 阅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