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090/202405-00010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民 发文日期: 2024-05-22
发布机构: 屯溪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5-2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动回应】“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是“无条件退货”!

作者:屯溪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5-22 16:46 信息来源:屯溪区司法局 阅读次数:

案例回顾

2024年1月14日,赵女士在某电商平台某店铺花费368元购买了2件衣服,2024年1月20日赵女士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店铺在收到退货后发现衣服已经被清洗,拒绝了赵女士的退货申请,并在平台上与赵女士沟通退货事宜。赵女士承认衣服有“过水”,并继续申请平台介入,平台向赵女士退款368元。2024年2月,店铺将赵女士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店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赵女士在其处购买了案涉商品,双方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赵女士在购买衣服清洗后予以退货,已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退货条件,赵女士仍强行退货,并收取平台退款368元,已构成违约。店铺要求赵女士返还货款368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双方在网络信息合同中约定,若因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户籍调查费、材料制作费等费用。综上,法院判决赵女士返还店铺货款368元,并赔偿店铺因本案产生的打印费90元、调档费400元。


法官说法

诚信既是商家的经营之道,也是消费者应该遵守的交易原则。“七天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也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利用这个规则“钻空子”。如果消费者将“七天无理由退货”作为“薅羊毛”的工具而滥用,则不但伤及自身网络信用,甚至会产生更大的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制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