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090/202407-00002 信息分类: 互动回应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民 发文日期: 2024-07-08
发布机构: 屯溪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7-0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互动回应】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束的仲裁条款对业主有没有效力”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屯溪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7-08 17:13 信息来源:屯溪区司法局 阅读次数:

您好,我想咨询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束了仲裁条款,约定了因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某个地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物业企业与具体每个业主没有签订仲裁协议,当地仲裁以此不予受理,理由是因为物业企业与具体每个业主没有签订仲裁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不具有仲裁管辖权与约束力。

答复: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留言收悉。根据仲裁法第四条、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鉴于您反映的当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情形,建议您依法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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