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司法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局档案的管理,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档案归档
第二条 局档案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档案室管理人员,要按照档案立卷归档要求及时督促各股(室)、中心、司法所完成归档工作。
第三条 凡是本局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文书、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各种门类、不同形式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及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四条 文书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局形成的、上级机关和平行机关发来的有针对性的;下级机关报送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照文书立卷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上述材料归档后,交局档案室,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基建采购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由项目实施股(室)、中心、司法所负责。对项目实施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招投标文件等,按照相关档案立卷要求,做好收集、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或采购完成后30日内交局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会计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由局财务工作人员负责收集、积累、整理,对形成的文字材料、凭证、账簿、报表等,按照会计档案立卷要求归档,暂由会计机构保存一年后,交局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业务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由业务股(室)、中心牵头,司法所负责,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积累、整理,按照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行政复议案卷 行政应诉案卷、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案卷、重大执法决定备案等业务档案立卷要求归档,按年度于每年年终考核检查完成后交局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声像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股(室)、中心负责收集、积累、整理,将各项活动中的声像材料,按照声像档案立卷要求归档。每年3月底前交局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其它门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由有关股(室)、中心负责收集、积累、整理,按照要求归档,交局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各责任股(室)、中心、司法所要严格按照档案法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把好立卷归档关,档案达到标准化、规划化。立卷归档时必须做到材料齐全、字迹清晰,装订结实、整齐、规范、排列有序。严禁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 为了便于查找和利用,档案管理人员按照上述类别做好档案分类存放、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档案入室和移出要进行登记、统计。
第二章 档案保管
第十二条 档案室应实行专人负责管理,档案室钥匙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进入档案室。离开档案室时,必须检查好门、窗,加强防范措施,妥善保管档案室钥匙。
第十四条 档案室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严禁吸烟、点火、存放易燃、易爆等有害有毒物品。经常检查室内防火、防潮用品,切实做好“八防”(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工作。
第十五条 档案室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资料的保存情况,如发现损坏、霉变、虫蛀,立即采取治理修复措施。
第三章 档案利用
第十六条 凡查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阅后直接面还保管人员。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借出室外,如特殊需要,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借阅,但时间不得超过一星期。
第十七条 档案室档案原则上只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调阅。外单位借阅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并办理登记手续,在阅档室查阅,不得借出室外。
第十八条 非党员不得查阅有关党内档案。
第十九条 查阅档案资料时,不准在档案资料上划线、圈注、涂改、污损、拆页和拆卷。
第四章 档案保密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保密观念,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的制度、规定,不断增强保密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各项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秘密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机密、秘密文件的管理,严格登记、借阅、清退、保管等工作。凡借阅机密、秘密档案,要严格按规定履行手续,不符合手续的不予查阅。
第二十二条 在整理和鉴定档案过程中需销毁的文件资料,将绝密、机密、秘密文件资料登记造册,统一销毁。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进行鉴定登记造册,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如有失、泄密事件发生,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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