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090/202502-00006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2-2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屯溪区司法局档案管理制度

作者:屯溪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2-26 08:06 信息来源:屯溪区司法局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局档案的管理,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档案归档

局档案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档案室管理人员,要按照档案立卷归档要求及时督促各股(室)、中心、司法所完成归档工作。

  凡是本局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文书、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各种门类、不同形式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及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文书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局形成的、上级机关和平行机关发来的有针对性的下级机关报送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照文书立卷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上述材料归档后,交局档案室,并办理相关手续。

     基建采购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由项目实施股)、中心、司法所责。对项目实施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招投标文件等,按照相关档案立卷要求,做好收集、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或采购完成后30内交局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会计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由财务工作人员负责收集、积累、整理,对形成的文字材料、凭证、账簿、报表等,按照会计档案立卷要求归档,暂由会计机构保存一年后,交局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业务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由业务股)、中心牵头司法所负责,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积累、整理,按照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行政复议案卷 行政应诉案卷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案卷、重大执法决定备案等业务档案立卷要求归档,按年度于每年年终考核检查完成后局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声像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股)、中心负责收集、积累、整理,将各项活动中的声像材料,按照声像档案立卷要求归档。每年3月底前交局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其它门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由有关股)、中心负责收集、积累、整理,按照要求归档,交局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各责任)、中心、司法所要严格按照档案法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把好立卷归档关,档案达到标准化、规划化。立卷归档时必须做到材料齐全、字迹清晰,装订结实、整齐、规范、排列有序。严禁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材料归档。

 为了便于查找和利用,档案管理人员按照上述类别做好档案分类存放、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档案入室和移出要进行登记统计。

  档案保管

 档案室应实行专人负责管理,档案室钥匙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保管。

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进入档案室。离开档案室时,必须检查好门、窗,加强防范措施,妥善保管档案室钥匙。

 档案室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严禁吸烟、点火、存放易燃、易爆等有害有毒物品。经常检查室内防火、防潮用品,切实做好八防”(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工作。

档案室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资料的保存情况,如发现损坏、霉变、虫蛀,立即采取治理修复措施。

第三章 档案利用

凡查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阅后直接面还保管人员。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借出室外,如特殊需要,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借阅,但时间不得超过一星期。

第十 档案室档案原则上只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调阅。外单位借阅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并办理登记手续,在阅档室查阅,不得借出室外。

第十 非党员不得查阅有关党内档案。

十九 查阅档案资料时,不准在档案资料上划线、圈注、涂改、污损、拆页和拆卷。

第四章 档案保密

二十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保密观念,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及有关保密工作的制度、规定,不断增强保密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各项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秘密的安全。

二十一 切实加强对机密、秘密文件的管理,严格登记、借阅、清退、保管等工作。凡借阅机密、秘密档案,要严格按规定履行手续,不符合手续的不予查阅。

二十二 在整理和鉴定档案过程中需销毁的文件资料,将绝密、机密、秘密文件资料登记造册,统一销毁。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进行鉴定登记造册,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二十三 如有失、泄密事件发生,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