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20X/202409-00005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创业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09-2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屯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屯溪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4-09-26 11:34 信息来源:屯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社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和会计工作,强化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屯溪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会计准则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原则。

(二)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

(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率的原则。

(四)重大项目、重要支出集体讨论,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 区人社局办公室是局机关财务管理的职能股室,在局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各财务独立的二级机构,在局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机构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第二章 经费收入管理

第五条  全面足额管理单位预算收入,严格按规定做好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及其他收入的账务核算;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合法票据,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等违法乱纪行为。 

第三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报销审批制度。

1.分管财务的副局长为财务审批负责人;

2.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与报销程序:支出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财经法规、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项目真实完整,用途清楚,时间准确,摘要简明,大小写人民币金额相符;经办人签名、证明人签名、单位审核人签名、单位分管领导及单位主要领导签名审批等手续齐全。

第七条  本单位组织的、需要支出经费的考察、会议、培训,在起草方案时,应同时编制费用支出预算表,由办公室审核,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

第八条  报销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应有组织方的通知作为附件,具体报销标准,按照区财政局屯财〔201497号、屯财〔2015217号、屯财〔20164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印刷用品业务,必须按区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报销必须附有送货验收单,列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十条  局机关报纸、杂志、书刊征订由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提出征订建议,由局长审定,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局属各二级机构自行组织,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招待费支出: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建立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详见《屯溪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屯办20157))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支出时,尽量减少现金结算,符合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均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详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屯财〔201853号)文)

第十三条 票据、印章管理。票据、印章应分别指定专人管理。财务人员应对领用的支票进行登记,注明签发日期、用途和限额。支票领用人应注意支票的安全使用和保管,并在支票有效使用期内及时结算报账。票据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不得遗失、擅自损毁,不得拆零使用票据。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借等。

第十四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备用金限额,限额为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限额以外的现金必须存入开户银行,现金收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财产物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配置。财产物资购置必须兼顾实际需要与财力的可能,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维修必须编制购置、维修计划。局机关各股室需添置固定资产,应在预算编制时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购置的数量、规格由分管副局长审核;二级机构由单位负责人审核;5000元以上的,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方可购置。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事项,必须按区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指定专人统一办理报批、采购手续。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管理人员要做好办公用品入库、领用、发出、处置等登记手续,单位财务人员及时记好固定资产帐,并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固定资产实物账及时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股室和个人。实行谁使用谁保管原则,造成人为损坏或丢失的要按评估价进行赔偿。工作人员调离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