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屯溪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公告
一、起止时间
2020年3月9日至4月9日。
二、公开方式
《屯溪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修订)将全文登载在屯溪区人社局信息公开网站(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屯溪区人社局612室(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屯溪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751982955@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屯溪区人社局联系,联系电话2596306,联系人:李巧茹。
特此公告。
黄山市屯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不含经营类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在核定聘用员额指标内,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的人员(不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其他用工方式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事务,不得从事涉密、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及国有资产监管等工作。公安警务等辅助人员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编外用人,实行“总量控制、按需使用、公开招聘、规范管理”。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聘用编外人员。
第二章 计划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聘用员额指标按照“必需、合理、精简、节约”的原则,每年经区委编委研究批准后下达,做到逐年递减。聘用编外人员,应当在核定的员额指标内,严格落实好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第六条 确需编外用工且时间一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填报《编外人员聘用计划审批表》,并附《编外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主管部门书面向区委编办申报年度聘用计划,区委编办会同区人社局、区财政局,依据聘用员额指标,结合编制数、实有人数、权责清单、职责履行、职能调整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委编委研究批准后下达。
第三章 招聘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必须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招聘一般采取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的方式进行,区纪委监委、区人社局分别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编外人员聘用计划,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要求等情况拟定公开招聘方案。招聘方案经区人社局审核确定后,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面向社会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开招聘编外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该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对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在原招聘公告发布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聘用对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区人社局进行备案,同时将人员基本信息报区委编办录入实名制系统。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工作制度;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首次聘用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特殊岗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根据岗位需要经批准可适当放宽);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五)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约定相关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编外人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编外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报备。编外人员办理完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档案转出、党团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予以辞退,并追究责任;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岗位任务,经教育、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要坚决予以辞退,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因项目建设需要聘用专业人员的,项目完成后或单位职能发生变化岗位取消后,须及时办理解聘手续。对经考核不合格或因机构改革、职能缩减等原因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要稳妥清退,限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五章 编外人员的待遇
第十六条 按区委编委批准的聘用计划及区人社局审核确定的招聘方案招聘,并由财政直接供给的编外人员待遇按屯溪区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编外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屯人社〔2013〕8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基本工资:编外聘用人员月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成。执行标准为:基础工资1300元;岗位工资600元;绩效工资300元(其中200元按月发放,100元由各用人单位按年度考核结果据实一次性发放);
(二)服务年限补贴:按在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年限每满一周年,每月增加20元的标准发放(市下划人员,在下划时所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连续计算)。
(三)特殊津贴:城管特勤人员、老街消防队员享受特殊津贴,标准为为400元/月(女特勤人员特殊津贴600元/月)。对聘用的高层次(副高以上)人才,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津贴300—500元∕月。
(四)奖励性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或另行研究确定。
(五)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聘用的后勤服务人员工资标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根据工种的不同,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调整并报区人社局备案。
今后,如有待遇标准调整,由区人社局、财政局另行通知。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统一为编外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写入劳动合同文本,所需缴纳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编外人员日常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和考核办法,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职责,岗前进行培训。用人单位要建立编外人员个人档案。每年年终对编外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和绩效奖惩的重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原则上各单位不得借用编外人员,如确需借用,需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区人社局备案。借用时间不超过6个月。
编外聘用人员录用后,在我区工作须满三年,未满三年因个人原因确需辞职到区外工作的,取消当年奖励性项目,用人单位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建立考核激励机制。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编外人员个人年度考核办法,按自然年度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合格人员享受绩效工资一次性发放部分。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聘用。考核优秀的,由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和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聘用人员的,一经核实,责令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未及时完成超员额聘用人员消化任务、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管理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单位负责人严肃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会同区委编办负责解释,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编外聘用教师、社区工作者等政府已制定了专门管理办法的,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4日《关于印发〈屯溪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屯办〔2018〕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