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屯溪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屯溪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零点三亩(以二轮承包户为单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用农用地且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民(含村改居居民)。
(二)对象:征地基准日时年满十六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征地基准日界定:在规划区范围内,2007年7月31日以前征地的,安置基准日为2007年8月1日;2007年8月1日以后征地的,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之日或国土部门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之日为征地安置基准日。
第三条 屯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是全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农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等区直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区人社局做好实施工作。
第四条 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
(一)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办理农转非户口,公安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办理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后,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本区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第五条 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就业和培训工作。
(一)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开发公益型岗位,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二)积极争取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的土地作为安置预留地,创办服务性市场项目,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
(三)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四)积极为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区农委、区人社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积极向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
(五)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经费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1. 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2. 经属地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填写花名册并附征地协议;3. 经属地镇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并向社会公示三十日;4. 公示无异议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统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区农委、屯溪公安分局及区人社局审核通过;5. 报区人民政府确定;6. 由属地镇人民政府统一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7. 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卡》。
第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坚持自愿原则,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缴费标准设三个档次,即A档六千五百元、B档九千元、C档一万三千五百元。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在公示后一百八十天日内自愿选择其中一档,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在属地镇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由区社保中心建立个人账户,逾期不予办理。个人账户建立后,不得更改缴费标准。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和标准。
(一)享受条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享受标准: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达到享受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卡》领取每人每月一百六十元基础养老保险金(2013年1月1日开始执
行);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达到享受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保险金根据所选档次分别为:A档每人每月二百一十元、B档每人每月二百三十元、C档每人每月二百七十元。
(三)发放方式:由区社保中心、各镇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共同负责,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发放。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筹措。
(一)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由被征地农民按选定的缴费标准缴纳。镇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收缴至区财政养老基金专户。
(二)被征地农民选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的,有条件的村,可适当从集体留存的土地补偿费和村集体经济款中列支部分予以补助。
(三)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
(四)个人账户基金不足部分由区、镇财政负责。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支付。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政府出资部分,在被征土地依法批准后三个月内足额划转至区财政养老基金专户。区人社局负责按月发放。
(二)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其基础养老保险金之外部分按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从补助金中支付。
(三)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中的本息余额(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其中当年缴纳的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一次性支付给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一条 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的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管理和拨付。个人缴费资金和政府补助金实行分账管理。
(二)被征地农民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必须在三十日内到区社保中心办理有关保险中止手续。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且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保险终止,并一次性退还其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本息。
第十三条 区社保中心在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时,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伪造证件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区人社部门负责追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基金损失、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截留挪用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屯溪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屯政﹝2013﹞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