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模,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是指我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不含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中不纳入编制管理,在核定聘用计划范围内,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的人员(不含劳务派遣人员、借用人员和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第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事务,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担任行政职务,不得单独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实行“总量控制、按需核定、公开招聘、规范管理”,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聘用编外聘用人员。
第五条 经政府批准编外用工的,用工经费纳入本部门(单位)综合预算。其他方式编外用工,其经费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计划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实行编外用工计划管理,核定编外用工计划,要依据用人单位权责清单、职责履行、职能调整等情况,从实际出发,从严从紧控制。根据聘用人员岗位类别不同,按专业技术岗位、辅助管理和后勤服务实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按照“总量控制、必需、合理、精简、节约”的原则。确需编外用工、时间一年以上的,于年度末由用人单位明确聘用岗位和计划聘用人数,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和考核办法》(《办法》应包括“进、管、出”等具体措施),填报《编外用工计划审批表》(《审批表》应包括用人事由、规模、期限、条件、程序、经费来源等内容)。主管部门以及各镇、街道等在核定总量范围内书面向编办申报年度聘用计划。编办会同人社局、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经编委会或政府专题会研究批准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章 招聘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核定的编外用工计划,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要求等情况拟定公开招聘方案并统一组织实施,人社局负责对招聘方案拟定及招聘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公开招聘编外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该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条 编外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工作制度;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市容协管队员、后勤服务等人员可适当放宽),首次聘用人员年龄一般须在3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经批准根据岗位需要确定年龄);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五)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四章 编外用工的管理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约定相关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期一般一年一签,试用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合同期满后视考核情况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聘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编外人员日常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和考核办法,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聘用单位要建立编外聘用人员个人档案。每年年终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续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和绩效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辞聘、解聘按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除政策规定可单方面随时解聘辞聘的情形外,编外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辞聘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书面提出辞聘申请,聘用单位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辞聘的决定并书面答复本人。
解聘、辞聘人员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批准解聘、辞聘日。解聘、辞聘决定做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区人社局、区编办、区财政局报备。解聘、辞聘人员办理完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调转档案、党团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
第五章 编外人员的待遇
第十四条 经政府批准编外招聘,并由财政直接供给的编外人员待遇按屯溪区人社局《关于调整和规范编外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屯人社〔2013〕85号)执行。其他经费来源的编外用工,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依据市人社局发布的市场薪酬指导意见协商确定,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统一为编外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写入合同格式文本,所需缴纳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现有编外人员的清理整治工作,做到只减不增。力争用二年的时间将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数缩减到批准的计划数内(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别在编制人数的10%和 20 %以内,各镇编外用工数缩减到在编人数的30%以内,上级及行业管理有规定的除外)。对现有编外人员中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考核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辞退。因项目建设需要,聘用专业人员的,项目完成后或单位职能发生变化,岗位已取消的,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编外人员和已列入清退计划的聘用人员,要稳妥清退,限时办理清退手续。各单位自聘人员合同期满后,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逐步过渡为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用工形式。
第十八条 编办、人社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聘用人员的,一经发现,立即核减用人单位的财政公用经费预算,责令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追究用人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用人单位要建立编外用工工作台账,经检查发现因不缴纳“五险一金”以及其他管理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单位负责人严肃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会同区编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如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编外教师、社区工作者等政府已制定了专门管理办法的,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