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2MB1535920J/202602-00013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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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屯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度行政审批服务指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事指南)

作者:屯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6-02-28 12:00 信息来源:屯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皖自然资规〔2025〕3 号)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乡村产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等建设的,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乡村产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等建设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村庄规划或者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设住宅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村庄规划或者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或屯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

2.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不占用农用地建房的除外);

3.申请人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村庄规划等。

五、服务流程

根据审批流程

六、服务时限

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