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162/202307-00008 信息分类: 互动回应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3-07-1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互动回应】关于机动车维修方面交通部门主要受理哪些?

作者:屯溪区交运局 发布时间:2023-07-17 10:35 信息来源:屯溪区交通运输局 阅读次数: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交通运输部门主要受理业务包括: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第七条、第十二条已对您所述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已对您所述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交公路发(1998)349号)《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调解维修质量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