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回应】关于机动车维修方面交通部门主要受理哪些?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交通运输部门主要受理业务包括: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第七条、第十二条已对您所述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已对您所述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交公路发(1998)349号)《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皖公网安备 3410020200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