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黄山风景区交通局,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黄山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28日
黄山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考核周期内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运输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并评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在本市登记并经许可(含本市审核转报上级机关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价工作。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评价、修复和应用等。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经营者信用信息包括经营者基础信息、荣誉信息、不良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
经营者基础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经营许可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名册、营运船舶名册等与经营者基本状况有关的信息。
经营者荣誉信息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形成的与交通运输相关的表彰和奖励信息;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形成的表彰和奖励信息;承担部省级示范试点项目信息;完成政府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信息;其他守信信息。
经营者不良信息包括经营者在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涉及违法的不良信息和其他不良信息;经营者涉及违法的不良信息是指经营者违反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经营者其他不良信息是指受到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不良信息。
经营者信用评价信息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经营者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形成的评价结果信息,包括信用等级评定、不良行为认定、信用修复结果认定、列为激励对象、信用提醒、列入重点关注对象等情况信息。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交通·安徽”网站等及时公开、发布交通运输信用信息。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补充完善和更新信用信息,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信用状况自检信息填报(附件2)。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对纳入信用管理时间不满 6个月的,进行评价记分但不评定当年度的信用等级;在评价周期内未开展相应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不评定当年度的信用等级。
第十条 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 100分,采取守信激励加分、失信惩戒减分方式计算评价得分,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减分扣完为止。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分别用 AA、A、B、C、D表示。具体分值(用 X表示)与等级为:AA级:X≥90分,A级:80分≤X<90分,B级:70分≤X<80分,C级:60分≤X<70分,D级:X<60分(具体记分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一条 评定周期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黑、涉恶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件、从业资格证件和被撤销许可的;
(六)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业整顿的;
(七)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同时经营多类别运输业务的,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其最低的业务类别信用等级作为对外发布的经营者年度最终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良行为只在一个评定周期内记分。一个评定周期届满,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该行为的记分记入本评定周期;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当转入下一个评定周期。
第十四条 在市交通运输局的统一领导下,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于每年4月30日前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附件1)生成信用等级初步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在公示期内,对信用等级评定初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异议申请。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核查结果以及相关规定作出维持、修改或者撤销评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在评价结果适用期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局依程序动态评价其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后30日内,A级及以下经营者可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一次信用等级调整。市交通运输局应对信用等级调整申请组织复核,对失信行为已经修复的重新计算信用评价得分,经公示无异议的,依据复核后的信用评价得分对经营者信用等级予以调整。周期内经营者信用等级最多可向上提升一个等级。
第十九条 申请信用等级调整前,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失信行为认定主体申请信用修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和单位应按“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第五章 信用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和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应当主动查询使用经营者信用信息,将经营者信用情况作为政务事项、资质(格)审核、奖补资金等重要依据,形成经营者信用监管机制。
第二十一条 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双随机”抽查监管相关联,分级设置抽查比例,对评价结果为AA、A、B、C、D级经营者,其年度抽查比例可分别设置为10%、30%、50%、70%、100%。但国家和省有关重点监管事项对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被评为AA级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如下激励措施:
(一)在行业相关荣誉评优评先、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时优先考虑;
(二)在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财政资金申请、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三)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或者检查内容;
(四)给予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待遇;
(五)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性措施:
(一)在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财政资金申请、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三)给予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待遇;
(四)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被评为B级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许可上进行一定限制;
(二)在业务办理中按照规定的流程及材料办理;
(三) 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按照正常的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开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的,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
(一)暂缓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许可等业务;
(二) 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四) 开展失信提示,加大检查频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纳入行业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或备案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三)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四)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加大检查频次,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
(五)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关于信用承诺、信用修复、权益保护等事项的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长江航运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按照《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试行)》《长江航运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长江航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本办法有关事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黄山市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
2. 黄山市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状况自检表
3. 黄山市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