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517/202409-00018 信息分类: 互动回应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农业农村局(屯溪区乡村振兴局) 发布日期: 2024-09-0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农民一次性种粮补贴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政策

作者:屯溪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9-02 16:36 信息来源:屯溪区农业农村局(屯溪区乡村振兴局) 阅读次数:

一、农民一次性种粮补贴。

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 (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

补贴标准。补贴按照分配下达到我区资金额度、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补贴面积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是全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合法耕地(即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合法经营权)上的生产者,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生产者。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补贴资格。

补贴标准。补贴以生产者当年在合法耕地上的实际种植面积为依据,按照“村公示、镇审核、区汇总”的程序,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各镇上报的实际种植面积清册审核汇总。按照实际符合条件的耕地确定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