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517/202502-00020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农业农村局(屯溪区乡村振兴局) 发布日期: 2025-02-2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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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作者:屯溪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2-26 08:49 信息来源:屯溪区农业农村局(屯溪区乡村振兴局) 阅读次数: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89年8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一、背景依据

为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安徽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基础,结合安徽省实际,对渔业资源保护、养殖与捕捞管理、监督机制及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旨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上位法,同时结合安徽省水域特点和管理需求,以及人工养殖的规范化管理要求等进行编制。《办法》的制定和出台体现了安徽省对渔业资源保护和产业升级的双重考量。

二、出台意义

(一)规范和鼓励了养殖业、捕捞业发展

针对安徽省水域面积广阔、养殖主体多元的特点,《办法》通过严格准入、过程监管和技术引导,规范渔业生产全链条,兼顾效率与安全。推进养殖规划与许可制度: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规划水域、滩涂用途,实行“养殖证核发制度”,确保养殖活动在空间与规模上可控。同时规定“人工养殖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5%-30%”,防止过度开发引起水体富营养化。加强捕捞限额与船舶管理:对天然水域捕捞实行“限额制度”,要求“持证捕捞”,并规定渔业船舶“须配备安全设备、持证行驶”,从总量控制与安全生产双维度规范捕捞行为。严格技术规范与质量管控:要求养殖者“按规定使用鱼药”“禁止使用有毒饵料”,并对水产苗种实施“检疫与安全性评价”,从源头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强化了生态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安徽省作为长江、淮河流域的重要生态屏障,渔业资源保护与水域生态安全是其立法的核心关切。《办法》通过多项条款强化生态优先原则,推动渔业资源从“利用型”向“可持续型”转变。规定禁渔制度与捕捞限制:明确“划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在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垂钓或收购非法渔获物”,并严令“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捕捞方式”。通过设立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保护鱼类繁殖期与栖息地,维护生态链完整性。生态补偿与污染防治:要求“向渔业水域排放工业废水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在渔港、种苗基地等敏感区域新建污染企业,并要求现有企业“限期治理或迁移”。同时规定水域工程需“配套过鱼设施或采取补救措施”,从源头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的干扰。做好资源增殖与资金保障:设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为人工增殖放流、栖息地修复提供资金支持,形成“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良性循环。

(三)明确了渔业监管与处罚依据

《办法》通过明晰权责、创新机制和强化罚则,提升监管效能,同时注重平衡各方利益,激发社会参与活力。分级管理与跨区域协调:规定“渔业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跨区域水域建立“共同管理或上级裁决”机制,避免“多头管理”与监管真空。鼓励护渔组织与公众参与:鼓励成立“群众性护渔组织”,支持渔业协会“自我管理、维护权益”,形成“行政监管+社会共治”合力。权益保护与补偿机制:明确“养殖水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因规划调整或国家建设需收回水域的,“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并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优先权”,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办法》此次修改明确了处罚依据,确定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完善了与其他法律法规冲突之处,避免了“法规打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章共3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本章共5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主管部门及协作机制等,强调对渔业资源保护和科研的奖励制度,奠定法规实施的基础框架。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科学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主管部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养殖和捕捞

本章共17条,主要对水域规划、养殖证制度、承包经营、养殖限制(如密度、面积)、捕捞许可、渔业船舶管理等内容,以及规范养殖与捕捞行为、平衡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等作了规定。

(三)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本章共10条,对设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划定禁渔区与禁渔期、保护濒危物种、限制破坏性捕捞方式、规范水域工程对生态的影响、加强污染防治、构建资源保护体系等作了规定。

(四)渔业的监督管理

本章共3条,主要明确了渔业监督的权属,对渔业生产纠纷调处、渔政检查人员和渔船检验人员配备、护渔组织聘用、渔业协会设立等作了规定。

(五)法律责任

本章共2条,主要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对办法前面提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做了少量补充。

(六)附则

本章共1条,对法律生效日期作了规定。

四、贯彻落实举措

一是印发禁渔通告。根据《办法》有关要求,印发《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的通告》并在新安江屯溪区段合适位置安放禁渔警示牌40余块,下步将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更新完善禁渔通告内容后发布。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结合“法治宣传日”“水生野生动物科普保护宣传月”等活动,赴黎阳镇隆阜、新江村等人流密集场所开展普法宣传,在屯溪区照壁广场等地举行增殖放流、禁渔渔具集中销毁活动,着力营造爱渔护渔的良好氛围。

三是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压实执法人员责任,紧盯薄弱环节、时段,坚持错峰错时巡查,加密巡查频次。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水利等部门联勤联动,深化交界水域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行为。

如还有不理解之处,可向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咨询,联系电话:2596310。(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