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517/202507-0000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农业农村局(屯溪区乡村振兴局) 发布日期: 2025-07-0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发布屯溪区2025 年食药用菌产业发展 “揭榜挂帅”项目榜单及揭榜指南的通知

作者:屯溪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7-01 08:28 信息来源:屯溪区农业农村局(屯溪区乡村振兴局) 阅读次数:

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5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促进食药用菌产业发展,我区建立了“揭榜挂帅”、协同推广等服务机制,并发布2025年食药用菌产业发展“揭榜挂帅”项目1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榜单内容

(一)榜单名称:食药用菌种植技术示范推广。

(二)实施内容:以传统徽菇和珍稀菇为研究重点,依托“大黄山”山区丰富的食药用菌资源、悠久食药用菌种植历史,徽菇菌种制作;开展珍稀菇本地化种植实验、试点及本地化种植技术示范与推广;创建协同合作机制,提供菌种及适宜性试验示范、生产技术指导、人才培训等,推动屯溪区食药用菌产业稳健发展。

(三)考核指标:

1.就羊肚菌、红托竹荪等珍稀菇进行引种工作,开展珍稀菇的本地化种植实验、试点,及本地化种植技术示范与推广;

2.开展食药用菌种植和加工技术培训,实现“三产协同,农文旅融合”的产业发展格局,推动“大黄山”食药用菌产业振兴。

(四)完成时限:2025年10月。

(五)项目资金:总资金4万元。其中,2025年基层农技推广项目资金3万元、整合2024年基层农技推广项目资金1万元,验收通过以后补助给揭榜单位。

(六)知识产权归属:归发榜方、揭榜方共同所有。

二、揭榜指南

(一)揭榜单位要求

1、揭榜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牵头揭榜;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的,应联合屯溪区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联合揭榜。联合揭榜应签订揭榜合作协议(加盖公章),在协议中明确各方任务、经费及知识产权分配权益。

2、揭榜单位在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科研实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科研队伍,有能力完成项目任务;

3、揭榜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换揭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4、揭榜单位应对揭榜项目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申报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是揭榜单位正式职工,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的学术背景、科研能力、技术成果和组织管理能力;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揭榜流程

(一)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进行自愿申报,填报《“揭榜挂帅”项目揭榜申报表》(见附件),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应在规定时间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农技服务中心;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

(二)专家评审。区农业农村局农技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结果公示。评审结果报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最终结果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2份,主要包括:

(一)《“揭榜挂帅”项目揭榜申报表》;

(二)揭榜单位相关生产、科研业绩证明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知识产权证书、相关获奖证书、技术标准,实验室、试验设备、试验田图片等;

(三)揭榜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职称证明等复印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全职工作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相关学术著作、论文等首页;科研奖励证书;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学术组织、重要学术期刊任职及重要学术会议大会报告等证明材料;成果开发、转化、应用推广及经济、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

(四)如有联合揭榜单位的,还需提供参与揭榜单位的合作协议。

联系人:方晓静、程冬芳;

联系电话:13855900590; 13855990737。

附件:“揭榜挂帅”项目揭榜申报表


屯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日

附件

揭榜挂帅项目揭榜申报表

 

牵头揭榜单位

 

项目负责人姓名

 

项目负责人职称

 

项目负责人电话

 

参与揭榜单位

 

项目负责人姓名

 

项目负责人职称

 

项目负责人电话

 

榜单名称

 

 

实施地点

 

地点具体到村组

 

揭榜指标

 

明确要预期达到的考核指标,不低于发布榜单的指标要求。

 

实施内容

 

包含实施规模、工作方法、技术措施等。

牵头揭榜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

           

 

牵头揭榜单位意见

 

 

(盖章)

           

参与揭榜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

           

 

参与揭榜单位意见

 

 

(盖章)

           

 

 

屯溪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签字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