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部门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区林业局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区林业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局办公室对于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人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九条 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局办公室报主管领导批示,并按领导批示要求转送有关单位和股室办理。各处室要认真调查处理,办公室负责督办。各承办处室形成回复意见,按规定时限回复申请人。
第十条 各股室、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区林业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区林业局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则不予公开。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受理处室应告知公开权利人已受理本次申请,并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各部门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部门要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掌握范围的,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行政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制作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负责告知申请人,并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并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
(八)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制作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九)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十一条 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严禁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逐级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并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对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申请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不得收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区林业局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省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皖公网安备 3410020200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