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救济和监督]当事人权利及受理本部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条件
一、当事人权利
1、申请回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陈述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要求听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受理本部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条件:
若在执法环节中有异议,请联系屯溪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举报电话:2596210,地址:黄山市屯溪区兴昱路7号。可依法向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