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救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执法救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行政相对人依行政法规定而享有的、针对行政主体所主张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主体的义务相辅相成,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这种权利则具有相对应的义务,即相对人的权利同时构成行政主体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权。这是指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其某种利益需求的权利。这种申请权利是程序性的,但就其内容而言,可能是请求得到某种实体利益,如对颁发许可证提出申请;也可能是请求开始或进行某种程序,如申请听证或参加听证程序等。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依法享有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包括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现在政策的制定;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参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应程序等权利。
3、了解权。行政相对人有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保密的外,行政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
4、受保护权。即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在受他人妨碍、侵害时,有请求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如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他人侵害后请求行政主体予以处理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行政主体确认的权利等。
5、收益权。即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获得现实利益或可得利益的权利。具体有得到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行政奖励的权利,在遭受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得到行政主体救助的权利,等等。
6、受平等对待权。即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主体平等对待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是以个体身份与行政主体发生关系的,而行政相对人个体之间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行政主体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对每一个个体的行政相对人都有平等对待的义务,同时,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则具有收到平等对待的权利。
7、陈述、申辩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做出与自身利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述自己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辩解,并驳斥行政主体的理由、依据的等权利。
8、抵制违法行为权。即行政相对人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而抵抗行政主体实施的明显违法或重大违法行政行为的权利。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各种法定权益和自由,如人身权、财产权、自营自主、权劳动权等,这些权益有的可能是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而不属于行政法规定的权益,但为保护这些合法权益而抵抗行政主体非法侵害的权利却是行政法专门赋予给行政相对人的,如拒绝行政主体乱摊派的权利、拒缴行政主体不合法行政罚款的权利,等等。
9、行政监督权。即指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权就如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出建议、意见。它包括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建议权等。
10、行政救济权。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违法与不当的行政行为,或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合法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获得相应行政救济的权利,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行政补偿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