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统计局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本局各股、室: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明确各项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强化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有效地控制行政成本费用和资金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黄山市差旅费管理办法》、《黄山市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屯溪区政府类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黄山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三重一大”要求及内部控制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主要内容
本制度的主要内容为财务支出的审批原则、支付报销程序、财务报帐管理规定、财务支出人员责任。本制度所称的“财务支出”包括日常办公、事务管理、相关公务活动中发生的经费支出及各类专项统计调查经费支出。
二、财务支出的审批原则
1.财务支出实行预算控制原则。各科室的财务支出应在区财政下达的年初部门预算范围内的项目额度中进行列支;未列入年初预算支出的,应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经统计局党组会议研定后,报区政府领导审批,由财政局拨付资金后执行。
2.根据“一把手两个不直接分管”“一支笔审批”和“三重一大”报告制度的原则,财务支出的所有票据上须有三人或三人以上签字才能予以报销,即: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具体经办人须说明开支事由、审核人为业务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审批人为分管财务副局长。1000元以下(含1000元)财务支出的由经办人、业务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分管财务副局长签字后方可报账;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除经办人、业务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分管财务副局长签字,还须局长审核批准方可报账;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财务支出,由经办人提出用款事由、预算金额、文件依据,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并邀请纪检组参加,按照会议纪要再由经办人、业务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分管财务副局长签字,经局长审核批准方可报账。
3.财务支出采用事前审批的制度。财务各项支出,原则上实行事前审批控制制度,经办人在费用支出前,必须向分管领导请示,经统计局局长批准后方可执行。下列日常支出项目:每月在编在岗人员发放的工资、社会统筹保险、住房公积金、办公电话费、伙食补贴、车辆补贴等,按照相应的制度、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需履行事前审批程序。
三、财务支出的支付报销程序
报销的单据事先按照用途大致分为差旅费、招待费、办公用品、维修费、书籍资料费、工程类等类别,并填写相应的报销审批单,财务支出的所有票据上须有三人或三人以上签字才能予以报销,即: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再由报帐员审核后办理支付手续。一般不进行现金支付,均实行转账业务支出,特殊情况需现金支出的,单笔不能超出1000元。
财务人员对经办人提交的办理了签批手续的报销单据须当面核实票据是否符合要求、所支付的金额与报销单据是否相符。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及上述财务审批权限和年初部门预算办理会计事务,对不符合规定的财务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1.接待经费支出必须按《黄山市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四单合一”制度,具体凭证应包括报销审批单、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呈批单、接待清单;
2.差旅费支出必须按《黄山市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制出差审批表、报销单;
3.办公经费支出必须按《统计局办公用品采购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填制《办公费用报销审批单》,包括办公用品清单;
4.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按招标要求执行,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工程完工后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须提供项目决算及审计报告书。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的应提供协议和购买清单。
四、财务报账管理规定
1.财务报销凭证的种类:
⑴税务机关监制的在有效期内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建筑业、服务业等所开具的正规发票。
⑵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的,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如: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单、话务、网络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以及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在有效期内的行政事业性基金票据和收款收据。
⑶统计局自制并由经办人签名、审核人签名、审批人签名的各种款项发放表、现金支出单等。
2.财务报销原始凭证的要求:
⑴内容真实可靠、项目填写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涂改、挖补、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⑵外来凭证是单位开具的,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凭证的“付款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单位全称,不能简写或漏写; “数量”栏内不能填写“一批”,购买物品种类较多时,可按照上述方式开具,但必须附物品清单,应注明物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并加盖售货单位公章;合计的金额大小写要一致;开票人、开票日期必须填写完整。
五、财务支出人员责任
1.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财务人员各负其责在行使财务支出职权时必须维护统计局和全体职工的利益,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严格执行财经法规,执行各项规定和开支标准。
2.经办人对发生的资金支出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直接责任。
3、审核人对发生的资金支出须严格把关,对经办人提交的报销单据、资金用途、资金金额及文件、合同等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签字,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审核责任;
3.审批人对发生的资金支出具有最终审批权,须严格谨慎,对经办人、审核人提交的报销单据、资金用途、资金金额及文件、合同等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必要性负责并签字,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4.财务人员对本单位的财务支出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实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对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会制度规定的财务支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统计局局长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并由统计局党组会议研定作出书面回复。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皖公网安备 3410020200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