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作者:屯溪区市场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2-07-04 16:03 信息来源: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对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争议,是指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法律适用问题及其他突发问题所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办理本局行政执法争议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正确、有效地实施。  

第五条  发生下列行政执法争议,报请屯溪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

()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

()需要协调的其他争议。

第六条  局属行政执法机构提请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应以书面申请形式向局政策法规股提出申请,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请求协调事项、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七条  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本着合法、准确、可行的原则,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充分论证,依法协商,妥善解决。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股在收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10日内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局党组无权决定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  在协调行政执法争议过程中,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明确或作出解释的,应按有关规定逐级报请有解释权的上级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以法律为准绳;  

(二)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三)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办理;

(四)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上级规范性文件办理;  

(五)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以宪法原则和有关政策为依据;  

(六)协调的意见和作出的决定的依据要充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收到处理决定后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的,由政策法规股向局督查部门提出建议,追究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