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屯溪区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第78号提案的答复
梁书剑委员:
您在区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企业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在即,政府精准服务准备的提案,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23年12月29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颁布,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五年认缴期限的实施,给存量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了能分类分步、稳妥有序地将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促使公司理性和诚信投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屯溪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企业服务。
一、确保公司登记工作平稳运行
(一)加强业务学习。组织登记人员及时学习掌握新《公司法》条款内容,重点学习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加深对新法的理解,夯实登记人员业务功底,提高登记规范化水平,做好企业及申请人咨询服务。
(二)强化宣传引导。通过网站、窗口张贴告示、现场专人讲解等方式,积极向企业宣传新《公司法》,提升社会公众对新法知晓度,引导公司合理确定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正确认知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减少企业过度“焦虑”。组织中介代理服务机构人员集中学习《公司法》,对涉及法规修改、新增内容进行解读,过渡期期间不做误导宣传,推动形成全社会全面、精准理解新《公司法》。
(三)提升减资便利化。面对“减资热潮”,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行企业减资“一件事”主题服务,设立减资业务专区,安排专业导办员全程指导填报,负责材料提前预审,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当场予以登记,不断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全面实现减资业务集成办、靠前办。
(四)完善公示系统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整,依据新《公司法》,配合做好公司解散公示、强制注销公告、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等相关版块的升级改造,让公示系统更好服务企业履行相关公示公告,做好企业涉企信息的归集。同时加大对经营主体宣传,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减资、注销,同时注意及时在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二、助推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一)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制度规定范围内,秉持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存续的原则,在审理涉企案件尤其是涉公司解散、破产或涉及无效案件中,加强涉案企业经济影响评估工作,全力保障企业生存和发展。
(二)推深做实常态化府院联动,通过在破产审判中加大重整、和解程序运用,尽可能盘活企业资产,帮助有一线生机的企业恢复发展活力,实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挽救困境企业、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双赢多赢共赢目标。
(三)完善服务企业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院长约见企业家、企业需求快速响应、送法进企业等工作机制,帮助企业解决现实问题,防范化解法律风险,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四)做好新旧公司法衔接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依法审慎办理相关案件。
办复类别:A
联系单位: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9-2526326
经 办 人:戴振刚
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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