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8401776/202507-00027 信息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5-07-01
发布机构: 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7-0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对政协屯溪区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第47号提案的答复

作者:屯溪区市场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5-07-01 15:20 信息来源: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施学前委员:

您在区政协十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优化网络销售中药材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药材分类管理与监管标准统一问题

1.分类管理情况

中药材是指未经加工或仅经过简单处理的天然药用原料(如植物根茎、动物器官、矿物等),通常保留着其原始的形态和特征,基本没有经过复杂的炮制处理,正常情况下不能直接用于临床配方。

药食同源中药材:目前发布的药食同源目录有三批,共102包括《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19年第8号)和《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23年第9号)。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在不进入药用渠道时,可作为农产品流通。楷体

依法经过规范炮制后作为药品使用的中药饮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管理。

2.进一步强化监管

我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对中药材销售行为加强监管,督促平台落实资质审核,重点打击无资质经营、擅自宣称疗效等行为。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培训会等渠道宣贯《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压实第三方平台审核责任,要求商家明示资质与商品属性。今后,将联合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细化中药材用途分类清单,加强跨部门协同监管,严厉打击非药用渠道违规宣传行为。

二、关于追溯体系建设与质量保障

对于进入用渠道的中药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等规定,已可以进行有效追溯。此外,我局将深化推进线上监测+线下抽查联动机制,扩大抽检范围,联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强化真伪鉴别,对网售中药材实施动态抽检,重点监测易掺假品种(如酸枣仁、金银花),严控质量风险。并通过政务平台公示抽检结果,引导消费者理性选购。

三、关于医保支付接入网络药店的建议

区医保局关于医保支付未接入网络药店的问题,答复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与监管壁垒。一是医保支付范围的限制。目前医保基金主要覆盖线下定点医药机构的药品销售,且对药品目录、剂型(如中药饮片/颗粒)、适应症有严格规定。而网络药店尚未被纳入医保定点体系。二是处方真实性审核难题。医保结算需凭合规处方,但线上处方易存在伪造风险,医保部门难以实时验证,容易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且线上交易虚拟化特征明显,易出现盗刷医保卡、虚构交易等行为,监管难度远高于实体药店。三是基金监管机制亟特健全。目前,网络药店的监管涉及到多个部门,包括市场监管、医保、卫生健康等,各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机制仍在不断完善中,且网络药店药品的销售、配送、储存等环节都存在一定的监管难度。医保基金实行属地化管理,而网络药店跨区域销售可能导致医保基金跨区结算冲突,增加基金监管复杂度。

2.技术及系统瓶颈。一是缺乏全国统一结算平台。目前,各地医保系统独立运作,国家医保平台与地方系统尚未完全打通。二是药品追湖与监管图难,中药材质量受产地、炮制工艺影响较大,需确保全程可追湖(从种植到配送),但现有体系难以满足医保对药品安全的严苛要求。三是中药材标准化问题。中药饮片存在等级、产地差异,价格波动大,医保支付标准难以统一制定。

尽管在网络药店实现医保支付存在障碍,但随着政策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未来可能逐步突破。如试点互联网+医保定点药店,探索将部分资质完备的网络药店纳入定点范围,限定于标准化的中成药或中药颗粒。筛选部分疗效确切、价格稳定的中药材制定线上医保支付标准。通过国家统一医保系统,联通医疗机构与药店,确保处方真实可追溯等。相信随着国家项层设计的不断完善,部分规范化中药材的线上医保结算有望实现突破。

下一步,我局将完善长效机制,持续落实《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探索信用+监管模式,同时不断优化与各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机制,对违规商家实施联合惩戒。

感谢您对中医药健康事业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强化监管创新,保障群众用药安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办复类别:A

联系单位: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2526296

人:王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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