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起草情况说明
一、制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化、制度化。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起草了《屯溪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传阅机关班子各成员和业务股室并并组织讨论征求意见,形成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黄山市电子政务平台发送到各镇、街和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材料35份,对其中提出规范文字表述意见四个方面共修改6处,修改后经机关法制股审查、班子集体讨论修改,按照程序要求,《实施办法》送审稿呈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修改,形成《实施办法》审议稿,7月5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现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送审稿共6章28条,分总则、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附则。
《实施办法》提出:要完善风险管控机制,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并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纳入其中;建立定期研究制度,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各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办法》强调:并明确了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其他领导干部等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规定区政府应当由担任区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办法》强调:要建立并落实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公开制度;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相关考核、干部考察内容。
《实施办法》强调:强化考核严格奖惩,明确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规定表彰奖励的条件。明确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具体对象和内容。
《实施办法》明确:领导干部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将实施问责,并明确了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八种问责方式;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实施办法》强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其相关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实施办法》规定: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实施办法》明确了:从轻追责、免责和表彰奖励的条件,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责任、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落实了区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风险管控、工作推进、机制创新、专项治理、抢险救护等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重要贡献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党委和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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