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684995781/202303-0000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投资促进局 发布日期: 2023-03-1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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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黄山市屯溪区企业自主认定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屯溪区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23-03-15 09:10 信息来源:屯溪区投资促进局 阅读次数:

黄山市屯溪区企业自主认定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探索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激发企业人才活力,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精神和省、市有关人才工作部署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的企业自主认定人才是指以用人单位为认定主体,根据在岗职工完成工作任务、创新创造能力、职业道德素养、配合协作意识等各方面表现情况,由企业自主评定对其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并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失信等行为的工业、商贸服务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第四条  区人社局和区人才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企业自主认定人才的审核及相关优惠政策的兑现工作。区发改委、区科技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企业自主认定人才名额分配标准如下(不同事项可叠加、同一事项不累计)

(一)财税标准:按照上年度企业实际入库税收进行全区排序,排名在1-10位的分配2个名额,11-20位的分配1个名额。上年度外贸进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配1个名额。

(二)成果标准:上年度新主持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新获省、市政府质量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级以上专利奖、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新入选省、市、区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项目(包括省“115”产业创新团队、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省市区特支计划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市前沿技术创新团队)的企业;每年新获发明专利经安徽省专利评价系统评定后,得分在全区前3(不含购买、受让的)高价值专利的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企业。每达到1项分配1个名额

(三)技能荣誉标准:上年度在行业领域技能人才一类大赛中获得各工种国家级前6名、省级前3名、市级第1名的,获评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获评省技术能手、省技能大奖和江淮杰出工匠的,获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的,分配1个定向名额。

(四)收入标准:员工实际税前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分配1个定向名额。

(五)其他:关系区域经济社会重大改革和创新发展、成长性较好,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确需重点扶持的企业。

  企业自主认定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合格,忠于本职,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工作且业绩突出,属于企业发展急需紧缺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或高级技能人才(不包括企业法人和持股比例超过20%的股东)

(二)与本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本企业已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含1年)且未离职的;

(三)税前年收入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城镇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上(含1.5倍)

  企业自主认定的人才,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同一人才累计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

1. 纳入全区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范围,在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方面提供便利;

2. 根据其上年度实际工作时长,按照1000/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3. 指定医疗机构健康体检一次。

  企业自主认定人才一年度一认定的方式进行,认定程序为:

(一)企业申报:申报财税达标的企业,由区税务局、区商务局提供名单,并在分配初步名额计划后通知企业进行申报;申报成果奖励、技能荣誉、员工收入达标的,由企业组织申报;

申报人员相关信息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企业填写《黄山市屯溪区企业自主认定人才补助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区人社局审核;

(二)综合评审:区人社局审核后,组织科技经信、税务、发改、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审定实施:区人社局将拟认定结果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公示后按规定程序落实政策。

  申报材料:

(一)《黄山市屯溪区企业认定人才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自主认定公示情况;

(三)人才及配偶、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四)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缴费记录、银行工资流水等证明材料。

  所需经费从区人才资金池中列支。符合市级同类政策条件的企业,推荐申报市级政策,市、区两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于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材料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待遇、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会同区人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