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解读《黄山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过程
2020年12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1月,启动《黄山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制定工作,2021年1月25日向各区县、市直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等单位反馈意见7条,采纳或部分采纳意见4条。2021年3月1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三、目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到2022年,形成较完备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措施和可持续发展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末,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应改尽改;有条件的区、县,力争完成2005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64个以上。
(二)工作要求:将老旧小区改造与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有机更新、城市生态保护与修复相结合;政府加强引导和规划统筹协调,社区党组织加强引领,居民发挥主体作用,社会力量及关联单位积极参与。以小区设施改造、环境优化、服务提升为重点,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注重维护城市传统特色风貌,提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保护利用水平,整体谋划、部门联动,“一项目一方案”推进,全面改善城镇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和功能品质,推动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
(三)改造范围和改造内容。
1.对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进行重点改造,支持提质改造,鼓励提前改造。2.对城镇老旧小区,按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合理确定改造内容。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体育等公共卫生体育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3.实施基础类改造“应改尽改”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完善类和提升类改造。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要组织开展全面调查摸底,编制“十四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统筹安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时序、内容。
(二)协同制定改造方案。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开展由基层党组织引领的形式多样、组织有序、实施规范的基层协商。充分了解居民需求,在改造内容、方式等方面协商达成共识,优先考虑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的小区,制定初步改造方案。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发动群众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先完成拆除违法建设、治理开墙打洞等事项后再启动实施改造。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等征求居民意愿,引导居民参与改造,并在改造完成后协商决定小区管理模式。
(三)提倡实施连片改造。将片区内有共同改造需求的独栋、零星、分散楼房进行归并整合。鼓励对片区内距离相近或相连的老旧小区打破空间分割,拆除围墙等障碍物,拓展公共空间,整合共享公共资源,实施集中连片整体改造。可在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内新建、改扩建用于公共服务的经营性设施,如整合广告资源、停车收费等公共资源,增强老旧小区自身造血功能,通过未来收益平衡老旧小区改造支出。鼓励拟改造老旧小区与城市建设、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捆绑打包,进行跨片区组合改造。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存量房屋,提供给街道(乡镇)、社区用于小区养老托育、医疗卫生、体育健身等用途。支持部分零星用地和既有用房实施新建、改(扩)建以及通过置换、转让、腾退、收购等多种方式,增加老旧小区配套服务用房。
(四)开展危险房屋整治。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处理。鉴定为D级的危房,需要通过棚户区改造方式消除安全隐患的,按照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优先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对未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
(五)明确改造实施(投资)主体。明确改造项目实施(投资)主体,将老旧小区改造与智慧城市、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相结合,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老旧房屋改造、交通出行改善、智慧设施升级、公共服务提升等项目。鼓励国有实施(投资)主体将财政投入资金作为老旧小区改造资本金,依托改造区域内相关公共服务资源,搭建投融资平台,提升改造水平。
(六)强化专营设施一体改造。老旧小区内入户端口以外需要改造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产权属于专营单位的,专营单位应当出资改造,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
(七)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原则,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改造建设各方主体责任,以及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责任。建立适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将老旧小区改造各类审批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监管范围。加强项目质量管理,提高改造质量。
(八)坚持改造与管理同步提升。推动建立老旧小区后续长效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机制。老旧小区改造后,有条件的小区应在街道(乡镇)、社区组织协调指导下,由业主及时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照物业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小区,由街道(乡镇)办事处牵头征求业主意见,可通过托管、社会组织代管、居民自管等方式进行管理。
(九)畅通资金供给渠道。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区、县人民政府对改造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可用于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区、县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集改造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在不同改造内容中明确居民出资责任和出资形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社区养老、托育、助餐、超市、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鼓励原产权单位出资参与改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金融服务力度。
(十)拓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措渠道。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应在改造方案中明确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的措施。推行专项维修资金“即交即用即补”机制,优化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四、实施保障
强化组织保障,坚持统筹规划,加强税费支持,落实用地保障,加强评估激励,广泛宣传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