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5781473/202108-00003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8-0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上级解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宣传解读材料

作者:屯溪区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1-08-06 16:26 信息来源: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阅读次数: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比照国务院将用地审批权委托给安徽等8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法,借鉴江苏、浙江省经验,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决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省委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实施

二、制定意义

决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总体要求,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支持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批质效增强土地要素保障能力,促进项目及时落地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主要内容

决定》明确,将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事项委托给设区市县级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内容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为强化监管,确保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决定》要求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严格按照法定审批流程、内容及有关要求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切实履行好委托实施工作职责,不得擅自扩大委托范围和内容,不得将承接的审事项再委托。要求省自然资源部门履行监管、检查、指导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督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行使用地审批权,发现重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出现多起违法违规审批用地、侵害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的,提请省人民政府收回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