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局所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在局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直接报告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由局内部审计工作组负责,聘请第三方机构专业审计人员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审计工作组的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内部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订审计计划,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同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可实行报送审计和就地审计。
(二)实施审计时,应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局领导。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单位领导提出申诉,单位领导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条:内部审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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