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5781473/202308-00011 信息分类: 专项工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8-0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以案释法】黄山某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作者:屯溪区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8-07 11:03 信息来源: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阅读次数:

【案情简介】

20232月,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黄山某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改造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开发建设的问题。2023418日,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机关移交了该案相关案件线索,本机关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于2023428日立案,经询问当事人法人授权委托人并调取相关书证,证实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改造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开发建设的问题。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等相关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依法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23428日,本机关对黄山某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并对该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和调取相关书证,查明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改造项目,存在未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开发建设的事实。2023519日,本机关向黄山某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免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屯(建管)城免罚告字〔2023〕第2>202362日,本机关向该公司依法送达了《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屯(建管)城免罚决字〔2023〕第2>,并向该公司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法律依据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充实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的罚款。鉴于该公司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对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年)》第5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初次违法,建设单位自接到整改通知30日内向主管部门递交全部申请材料,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一是规范执法流程,严格核实免罚基准。本案中,执法人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等相关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通过调取相关书证及复查,确认该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证据链条严明完整,法律适用准确得当。

二是推进柔性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本案中涉案项目此前为烂尾项目,经市政府招商引资,当事人积极投资建设。由于涉案项目为某度假区改造项目,工期较短,当事人综合考虑项目早建成,能助推某度假区早运营,给当地带来经济效益,故提前开工建设,且当事人接到责令整改后,及时补办了施工许可手续。本机关秉持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的理念,给予企业改正的机会和适度的容错空间,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让企业投资者放心投资。

三是坚持以案促推动执法质效。本机关以此案为契机,精选一批典型案例,通过现场宣讲、政务新媒体宣传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普法宣传,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及时纠错,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促进企业提高合法合规意识,从而预防、减少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