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5781473/202310-00006 信息分类: 专项工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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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转载【以案释法】关注!肇庆公布一批住建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作者:屯溪区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10-22 11:05 信息来源: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特公布一批肇庆市住建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1

端州区某项目

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

01

基本案情:端州区某公司建设的某项目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特殊建筑工程,该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

02

处理结果:经调查取证,认定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叁万伍仟元整罚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依法缴纳叁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03
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

端州区某项目未按规定

办理人防报建手续及建设人防地下室

 

01

 

基本案情:端州区某公司建设的某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02

 

处理结果:经调查取证,认定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捌万元整罚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依法缴纳捌万元整的罚款。

 

03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3

端州区某公司未按照规定

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

对基坑工程进行第三方检测

 

01

 

基本案情:端州区某公司在基坑工程施工时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对基坑工程进行第三方监测。

 

02

 

处理结果:经调查取证,认定某公司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某公司处壹万壹仟元整的罚款,对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某某处壹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03


相关法律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监测依据、监测目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精度、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率、报警值及监测成果报送等。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送监测结果,并对监测结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4

鼎湖区某公司未按规定

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01

 

基本案情:肇庆新区某项目施工单位在综合楼地下消防水池基坑钢板桩支护未经验收合格便进入基坑开挖工序。

 

02

 

处理结果:经调查取证,认定某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导致该项目综合楼地下消防水池基坑钢板桩支护工程未经验收便进入基坑开挖工序,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监理单位某公司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03

 

相关法律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5

端州区某小区4栋工程的

项目负责人不在岗履职

 

01

 

基材案情:肇庆市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平台相关数据发现端州区某公司承建的某商住小区4栋工程项目负责人张某在某年某月到岗天数仅为3天,缺勤21天,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02

 

处理结果:经调查取证,认定该项目负责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该项目负责人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处贰万元整罚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某公司更换项目负责人,张某依法缴纳贰万元整的罚款。

 

03


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