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5781473/202310-00007 信息分类: 专项工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0-2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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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转载【住建以案释法】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典型法律案例

作者:屯溪区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10-25 11:06 信息来源: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阅读次数: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0日,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在对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巡查中,发现该项目存在如下问题:施工现场53、54号楼外脚手架超出作业层6米,与主体无硬性拉接,架体内侧满挂彩条布,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了提前达到该两栋楼的预售条件,没有专项方案,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违规搭设53、54号楼外脚手架等问题。

 


【调查与处理】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初步调查和证据收集后,于2021年2月5日依法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了相关违法线索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突出安全隐患记录单和整改通知书等案件材料。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随即对该案件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4月25日对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建设单位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对该违法行为高度重视,认真进行整改,于当日消除安全隐患。对该公司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建设单位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典型意义】

上述案例,是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施工领域,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行为 。一定程度上反映工地安全生产乱象行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施工单位要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措施,提高从业人员按章操作的自律性和安全防范意识,在施工过程中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总结经验得失,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共同探讨进一步提升我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思路,研究工作对策,继续完善提升,以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