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5781473/202311-00016 信息分类: 专项工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1-1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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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转载【以案释法】【普法你我帮·以案释法】拆除违法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作者:屯溪区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11-15 11:07 信息来源: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阅读次数:

案情简介

20205月,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巡查中发现,家住某压力机械厂公房的居民张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公房外搭建了房屋,遂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张某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张某对此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同时,也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同年11月,县政府依法定程序将涉案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张某认为县政府拆除其自建的房屋,应当对其进行补偿,遂至当地司法所寻求帮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了事情原委及张某的诉求后,从法律层面对其拆迁补偿诉求进行解读,指出其公房外搭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按照法律规定应予拆除,且拆除违法建筑无需给予补偿。最终,张某认识到其自建行为的违法性,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工作。

 

专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本案中,张某在某压力机械厂公房外自建的房屋未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县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不存在补偿问题。

 

专家提醒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法建筑的存在时刻威胁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未获审批擅自搭建违法建筑,将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