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5781473/202311-00018 信息分类: 专项工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1-1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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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转载【以案释法】日照市2023年第二批住建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作者:屯溪区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11-16 11:09 信息来源: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阅读次数:

一某安置区建设项目应公开招标而采取邀请招标案

某村安置区项目建设单位为该村村民委员会,所使用建设资金全部为国有资金,在进行施工总承包单位招标时未按规定公开招标而采取邀请招标形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规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建设单位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公司与其他公司串通投标案

在我市某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招标过程中甲、乙两家投标单位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两家单位分别做出罚款75千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案

某建设项目外墙保温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等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单位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某商业建筑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案

某房产公司在其开发建设的某商业建筑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交付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房地产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某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旁站案

某监理公司在我市某住宅项目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未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违反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并对其落实情况实施监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规定,依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的规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项目土石方作业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治理措施案

某项目基坑开挖过程中未按要求采取裸土覆盖、洒水降尘、分段施工等建筑扬尘治理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施工单位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