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5781473/202603-00001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3-0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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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屯溪区城管局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屯溪区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3-02 09:00 信息来源:屯溪区城市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局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管理原则
    1.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按照区财政部门预算年度的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内容、方法、要求部署单位预算编报工作,提出预算编制总体要求。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要求,不得私设小金库,禁止白条入账。
    3.经费支出实行严格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规定,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确定单位分管财务领导为财务审批人,单位主要领导为财务审核人。
    4.非税收入管理,业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非税收入。
   二、审批制度
    单位正常经费开支报销,按下列程序审批: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局长审核——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局财务负责对报销的各类单据的制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一律退回,补齐相关手续。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审批,单笔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日常公用支出类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购等事项和专项业务类支出,需报请局党组会议研定。
    三、报销规定
    所需报销的票据,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章或财政统一监制章,否则不予报销。
各科室所发生的费用应及时结账,差旅费报销应当在出差结束一周内报销。公务接待费在接待结束一个月内报销,其他各类所发生费用均实行月清月结,一事一结,一会一结。
    严格控制个人暂借款。如工作需要暂借款的,按局财务管理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并于办事回单位后一周内结账。
进一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凡公务支出项目,应按《屯溪区财政局  屯溪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屯溪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屯财〔2018〕119号文件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四、经费开支
    (一) 差旅费报销
    ①差旅费报销流程
    1.出差前:填写《屯溪区城市管理局出差审批单》(附件6.2),并交股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国内出差需乘飞机者,须事先经局长批准。
    2.出差中:出差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徽省差旅费标准,保管有效发票、公务卡刷卡银联单等。
    3.出差后: 填写《屯溪区城市管理局差旅费报销单》,交办公室分管领导、单位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并提供公务派遣通知(含相关文件或电话通知等说明)、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或经单位领导审批的自带车辆或平台租车等情况说明,确需住宿的,应提供住宿费发票。
    ②伙食补助费
    1.市内出差(50元/人/天包干):在市主城区(屯溪区、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外,按50元/人/天包干使用。
    2.市外出差:西藏、青海、新疆三地按120元/人/天包干,其余地区均按100元/人/天包干。
   (1)培训、会议。举办方安排食宿:往返当天享受伙食补助费;食宿自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享受伙食补助费。
   (2)其他公务活动。食宿自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享受伙食补助费。
   (3)其他规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市内出差,在市主城区(屯溪区、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外,确因工作需要发生误餐的,按规定领取伙食费补助。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按每人每餐(不含早餐)40元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并及时出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为鼓励出差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执行公务中及时出行和返回,节约差旅费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当天往返,且出差旅程达到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的,单位可另外给予出差人员200元伙食补助费。
    ③交通补助费
    1.市内出差(50元/人/天包干):在市主城区(屯溪区、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外,按50元/人/天包干使用。
    2.市外出差:按80元/人/天包干。
   (1)培训、会议。往返当天享受市内交通补助。
   (2)其他公务活动。住宿期间确实需要产生市内交通费的,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享受相应标准的市内交通补助。  
   (3)其他规定。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④ 节支补助
    为鼓励节约开支,出差人员因公到市外出差(会议、培训除外),食宿自理,在确保安全和有利于执行公务的前提下,选择经济型宾馆住宿使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单位可给予出差人员最高不超过实际节支额50%的补助。
    ⑤ 其他规定
    1.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以乘坐同席卧铺。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
   (二)接待费用报销
    ① 接待原则
    1.市直单位、其他县(区)直单位来我局办理公务活动,中餐原则上不安排桌餐,由接待股室人员填写工作餐审批单经股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到区政府食堂用餐。
    2.无公函或无电话通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② 招商接待标准
    1.住宿标准:客商住宿原则上费用自理。
    2.用餐标准
   (1)自助餐或工作简餐≤30元/人/餐。
   (2)从严控制宴请次数和标准。
    接待同一批次客商原则上只安排1次宴请。标准为:重要客商(央企、省属国企、国内外500强企业、上市公司、行业20强企业、资产规模50亿元以上的知名民企副总裁及以上人员等,下同)人均不超过200元(含菜品、饮料、主食,不含酒水,下同);其他客商人均不超过120元;工作人员人均不超过80元。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提供野生动物类的菜肴。具体规定参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招商引资接待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20〕16号)执行。
3.陪餐人数:客商对象≤10人,陪餐人数≤3人;客商对象>10人,陪餐人数≤客商对象人数的1/3。
    4.注意事项
   (1)从严控制招商活动用车。招商引资工作可安排公务用车,一般通过公务用车平台安排车辆,从严控制租用社会车辆。
   (2)从严控制赠送客商纪念品。确需赠送的,纪念品应选择具有黄山特色的产品。不得赠送有价证券和礼金以及明令禁止的物品。
    ③公务接待标准
    1.住宿标准:住宿原则上费用自理。
    2.用餐标准
   (1)自助餐或工作简餐≤30元/人/餐。
   (2)从严控制宴请标准。
    公务接待用餐必须到定点酒店或食堂就餐,如需到非定点酒店就餐,必须向区分管领导请示,并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自行用餐。接待协助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由接待对象结算餐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省部级来宾餐饮标准80-100元/人/餐,本省地厅级来宾餐饮标准60-80元/人/餐;其他来宾不超过50元/人/餐。严禁公务接待饮酒(外事活动除外);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提供野生动物类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3.陪餐人数:来访对象≤10人,陪餐人数≤3人;来访对象>10人,陪餐人数≤来访对象人数的1/3。
    ④ 接待流程
    1.接待前:来人接待确需在外安排就餐的,需填写《屯溪区城市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交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就餐。     
    2.接待中: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提供野生动物类的菜肴。
    3.接待后:进行公务接待报销需填写《屯溪区城市管理局财务报销审批单》,并附上名片、公函或电话通知单、公务接待审批单、菜单汇总交办公室审核后作为报销依据。材料不全的,一律不予报销。
   (三)办公用品设备采购费用报销
    ①办公设备采购原则
    凡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办公设备均需在网络商城进行集中采购。 其他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自行采购。
    ② 办公设备采购流程
      1.采购前:填写《屯溪区城市管理局办公用品采购审批单》,交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2.采购中:将办公用品采购审批单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在网上商城或日常商店进行采购。对没有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大额物品和服务的采购,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基础上,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由局党组会议研定。(如有文件要求开展。则不用填写申请单)
    3.采购后:填写《屯溪区城市管理局机关财务报销审批单》,交办公室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签字,同时附以发票、合同作为付款凭证。
    五、固定资产管理
    1. 固定资产和各种财产物资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股室或使用人为财物保管责任人,负责财产物资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完整。各种修缮和办公物品购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股室不得自行修缮和购置。财务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明细账,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等归还,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清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3.固定资产报废、捐赠、变卖时,使用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查核实后签署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批,交财务股按规定核销其固定资产账。车辆等大型固定资产的报废、捐赠、变卖等,要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任何股室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
    4.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存量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为。资产出租、出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擅自出租、出借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有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控制监督
   (一)三公经费支出必须每月按照区财政局规定定期进行上报。
   (二)财务人员要按规定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好财务凭证、账簿,不得遗失、损坏凭证、账簿,更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销毁凭证、账簿。
   (三)单位财务管理接受纪检部门和审计财政部门监督,并接受人大、社会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