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单位(以下统称为统计单位)。
第三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区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汇总、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增强网上报送和网上统计汇总功能。
统计单位负责本单位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办法,并负责本级行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统计格式按照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填报(详见附件)。
第四条 各统计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区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第五条 对于不执行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屯溪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屯溪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