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对象抚恤金发放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优抚对象抚恤金发放办理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屯溪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第3项,项目名称:优抚对象抚恤金发放。
一、监管任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和拥军褒扬股负责辖区内优抚对象抚恤金发放的给付工作,并对该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监管重点
优抚对象抚恤金发放的给付应明确责任事项,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管的重点:
(一)是否按照规范的发放程序发放;
(二)是否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对象发放;
(三)是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是否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五)是否严格按程序确定优抚对象及发放金额。
三、监管措施
(一)建立监管制度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和拥军褒扬股应当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和拥军褒扬股、镇(街道)、村(居)级应当建立、健全优抚对象抚恤金受理、审核的有关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各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程序做好优抚对象抚恤金发放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及时办理优抚对象抚恤金发放费增发或停发等有关手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和拥军褒扬股要对享受优抚对象抚恤金发放待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情况要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书面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和拥军褒扬股;社区或村委会应当定期回访,了解优抚对象健康状况及补贴领取情况。抽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和拥军褒扬股并予以纠正或整改。
(二)协同监管
严格按照“谁办理、谁把关”的原则进行责任制管理,优抚对象抚恤金发放要做到专款专用,上报的审批表、发放花名册等相关材料必须由各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和拥军褒扬股加强与财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财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优抚对象抚恤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违反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瞒报(去世、迁出不报)等手段骗取优抚对象抚恤金的,除全额追回所发抚恤金外,同时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社会监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和拥军褒扬股公布本部门的电话,接受群众对优抚对象抚恤金发放给付情况的举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和拥军褒扬股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和拥军褒扬股对各镇、街道辖区的优抚对象抚恤金发放的给付对象和发放金额确定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事后进行部分抽查。抽查内容主要为各镇(街)、村(居)程序是否合法,规定动作是否到位,过程记录是否完整。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情况要责令其改正,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四、责任追究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和拥军褒扬股每年要对优抚对象抚恤金的给付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对违反规定管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优抚对象抚恤金发放办理工作的监管有序推进。
六、主要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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