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局党组书记、局长毛志英解读《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 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重大疾病患者救助保障2018-2020年, 医疗救助资助2.6亿困难群众参保,帮助减轻参保缴费负担466.3亿元,实施住院和门诊救助2。/亿人次,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1007.3亿元,全面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总体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随着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纵深推进,医保制度托底保障能力不足、救助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显现。为进一步补齐托底保障短板,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围绕医疗保障托底保障谁?如何托?托到什么程度?怎么建立长效机制等关键问题,系统构建“1+5+4” 的托底保障工作格局。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2020年以来,先后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工作中对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作出安排部署,要求系统集成、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发挥改革协同效应,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奋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持续增强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是在发展中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在规范统一制度建设、优化救助托底保障方案、系统强化综合保障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有利于补齐保障短板,有针对性解决保障不足和过度保障问题。《意见》积极回应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中面临的新考验,立足实际将脱贫攻坚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做好阶段性政策优化调整,也着眼长远推动建立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有助于守好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意见》顺应医保制度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发展,整体提升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水平,精准帮扶中低收入人群,发挥医保制度互助共济和托底保障功能,有助于扎实促进共同富裕。
四、工作目标
一是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统筹城乡困难群众,拓展救助对象范围,细分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确保精准施策。二是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把好困难群众参保关,落实居民医保参保普惠性财政补助,优化分类资助参保政策,调动困难群众参保积极性,确保应保尽保。厘清三重制度功能定位,明晰保障边界责任,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做好制度功能衔接。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坚持救助基本,保障基本需求,规范救助费用范围、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统筹强化托底保障措施,重点向慢特病和大病患者倾斜。四是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做好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点监测人群纳入救助范围。畅通救助申请渠道,加强医疗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部门工作协同,确保帮扶政策应享尽享。五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发展壮大慈善救助,发挥好补充救助作用。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更好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保障需求。
五、主要任务
规范医疗保障托底性制度安排,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健全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七、保障措施
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统筹加大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力度,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八、注意事项
对不同救助对象实施分类分档救助:
1.起付标准: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分类设定救助起付标准:低保、特困:原则上取消,暂不具备条件的起付标准不超过5%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左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左右。
2.救助比例: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
九、政策咨询方式
单位:屯溪区医疗保障局
电话:0559-2595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