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局党组书记、局长毛志英解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是适应人口流动需要、保障流动人员医保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适应人口流动需要,做好各类人群参保和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中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作为2021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国家医保局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纳入2021年“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清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做好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跨省通办”,不断提升服务便捷度和群众获得感,国家医保局出台了《暂行办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经国家医保局第4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统一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五、主要任务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行统一规范、跨省通办。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协调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省和省内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
七、保障措施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在转入地完成接续前,转出地应保存参保人员信息、暂停基本医保关系,并为其依规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提供便利。转移接续完成后,转出地参保关系自动终止。
八、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由单位为其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等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办理。
九、政策咨询方式
单位:屯溪区医疗保障局
电话:0559-2596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