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局党组书记、局长毛志英解读《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要求,持续推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稳健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征求省有关部门、部分地市意见基础上,9月1日,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持续推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稳健可持续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要求,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
四、工作目标
各级医保、财政、教育、民政、乡村振兴、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联动做好参保缴费、资金拨付、待遇落实、管理服务等工作。各地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参保政策宣传活动,普及医疗保险依法参保、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加强医保报销典型案例宣传,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要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
五、主要内容
一是合理确定筹资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1020元,人均政府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约占居民医保年筹资额的三分之二,为居民医保筹资的主要来源。结合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省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80元。对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是落实资助参保政策。为减轻困难群众负担,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其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确保救助对象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三是明确集中参保期限。原则上,在今年年底前完成2024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考虑到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4年2月底。对于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允许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四是健全待遇保障政策。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积极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完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政策,保持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
五是统筹完善配套措施。包括加强医保目录管理、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扩大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覆盖面、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大欺诈骗保打击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制度建设、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等。同时,要求各地积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部门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联动做好参保缴费、资金拨付、待遇落实、管理服务等工作。
六、创新举措
1.优化医保服务供给。进一步规范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简化优化备案流程,提高国家谈判药品可及性。持续健全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继续打造15分钟服务圈。启动全省医保经办系统练兵比武活动,提升医保系统经办队伍能力。全面落实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待遇政策和业务经办规程,稳步提高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
2.深化信息平台应用。依托国家(安徽省)医保信息平台,持续深化医保电子凭证、移动支付、门诊慢特病网上申报鉴定、异地就医自助备案等便民服务应用。进一步加强居民医保缴费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工作,持续开展重复参保数据治理。加强参保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工作。积极推进医保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医保数据应用模式,进一步挖掘医保数据价值,强化数据赋能医保管理、服务、改革能力。
七、保障措施
持续推动医保基金监管专职机构建设,强化理论培训和实战训练,加强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
八、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担负起辖区群众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主体责任。医保、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高质量完成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九、政策咨询方式
单位:屯溪区医疗保障局
电话:0559-2596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