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189/202507-00047 信息分类: 互动回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5-07-31
发布机构: 屯溪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5-07-3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社会保障】 咨询职工医保缴费是否可以认定视同缴费

作者:屯溪区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5-07-31 10:01 信息来源:屯溪区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

问:本人是屯溪区一名参保职工,快退休了,自己的养老保险有一部分是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会按照这一年限来计算工龄。请问职工医保缴费是否可以认定视同缴费?

答:您好!您咨询的《职工医保缴费是否可以认定视同缴费》问题,黄山市屯溪区医疗保障局答复如下:
经查阅反映人档案,反映人属屯溪区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人员,根据《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黄政办〔2011〕14号)第二条第(二)项“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剩余工作年限(指距法定退休时间)大于最低缴费年限的,执行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小于最低缴费年限的,最低缴费年限为剩余工作年限”的规定,反映人职工医保退休条件为剩余工作年限(即屯溪区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2001年7月至来电人法定退休年龄时间2025年8月)且职工医保缴费未间断。经国家(安徽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核查,来电人职工医保中断144个月,来电人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费用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已电话联系反映人,反映人表示已知晓。如有疑问,请联系黄山市屯溪区医疗保障局,联系电话:2596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