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293/202307-00006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3-07-03
发布机构: 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7-0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高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屯溪区屯光镇 发布时间:2023-07-03 11:17 信息来源: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接黄政办秘〔202246号文件精神,黄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救济执行新标准,且均从202271日开始执行。我区将同步提高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202271日开始我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执行新标准,同时对所有特困人员按定额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标准为每人每月728;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标准为每人每月723元。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184(其中:集中供养财政补助1084元,分散供养财政补助984),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40(其中:集中供养财政补助840元,分散供养财政补助790)

3.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所有特困人员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即重度失能、中度失能、不失能人员)发放。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根据皖政办秘〔202246号文件确定的我区202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1430元)相应比例计算分别为715元、429元、57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501元、286元、43元。资金来源及发放渠道不变。

二、标准调整提高后,各镇、街道要及时重新核实本辖区每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及时调整提高低保、特困对象补助金额,坚决防止虚假提标现象发生。同时,要按照日常探视走访工作要求,做好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走访工作,特别是对属于患精神病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护工作,更要加大力度,对监护(包保)人缺失或监护(包保)不利的及时调整监护(包保)人,对在走访过程中发现的此类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要主动发现、及时救助。

三、本次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标准提高后,各镇、街道均按7月份在册对象人数、类别做好统一提标相关工作。

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认真细致做好本单位城乡低保及城乡特困人员数据造表工作,同时做好对困难群众的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

 

 

 

黄山市屯溪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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