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筹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2017年筹资标准为每人600元。
1.个人缴费。2017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80元。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给予缴费补助。
2.财政补助。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450元(如果国家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8元,省财政承担144元(其中对市本级承担96元),县财政配套不低于48元。
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450元。其中:部属高校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258元,省财政承担192元;市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258元,省财政承担96元,市财政配套96元。
3.特殊群体补助。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它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4.资金拨付。各级政府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要直接划入统筹地区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审核结算办法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097号)文件规定执行。
普通门诊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约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累计承担起付标准5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单次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00元,年度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住院保障待遇。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稳步提高住院保障水平,力争2017年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补偿比例达到75%左右。进一步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基金补偿重点向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倾斜,引导参保群众在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促进分级诊疗。
大病保险待遇。将合规药品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要注重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政策衔接,发挥多种保险协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