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安徽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皖卫防〔2009〕85号)、《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0〕116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区财政安排卫生部门实施的城市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管理。
二、资金管理与使用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城乡居民购买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重性精神病管理和卫生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业务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由区疾控中心根据各项目单位承担的工作量结合人口数,提出年初预拨方案和年终考核分配方案,报区卫计委、财政局核准,由区卫计委向各项目实施单位下拨项目资金。
3、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采取按季预拨或按比例预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不少于上年度补助总额的70%预拨;村卫生室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的40%的90%预拨,分季度通过打卡等方式直接预拨到村卫生室账户。根据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的考核结果,半年和全年各结算一次项目资金,并于次年1月底之前拨付全年资金至项目实施单位。
4、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指导等工作的单位可由区财政适当安排经费予以支持。
5、项目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
6、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记录、汇总服务日期、对象、数量、质量、提供人等详细资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每月上报区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审定后归档备查。
7、各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资金监督
1、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资金使用考核评估机制。区卫生计生、财政部门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皖政〔2010〕66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安徽省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卫疾控病〔2010〕576号)规定,制定具体考核实施方案,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并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2、区财政局、卫计委共同加强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3、对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等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项目资金流失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区卫计委与财政局联合利用相关媒体或公共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和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机构及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