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285/202505-00021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 发文日期: 2025-05-20
发布机构: 屯溪区黎阳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5-2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屯溪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屯溪区黎阳镇 发布时间:2025-05-20 17:22 信息来源:屯溪区黎阳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和《黄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黄民社救〔20234号),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屯溪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屯溪区民政局       黄山市屯溪区财政局

2023126

 

 

屯溪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黄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黄民社救〔2023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继续执行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区民政部门加强监管指导与备案复核。

第三条  开展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二)公平公正。健全低保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确认过程公开透明,确认结果公平公正。

(三)动态管理。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第四条  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相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在军队服役的义务兵;

(四)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原则上申请农村低保。实施易地搬迁至城镇地区的(户籍发生变化的)和常住城镇地区土地被征收无承包土地的,可申请城市低保。

第七条  低保标准,由黄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每年6月底之前,由黄山市人民政府确定本年度低保标准,屯溪区人民政府从当年7月开始按公布的新标准执行。低保标准调整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同步调整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低保联审联批制度进行审核确认。区民政部门加强监管指导与备案复核。

第九条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镇、街道,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

第十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省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本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本区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本区范围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不能重复享受。

(三)我区户籍人口居住在省外的,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如在当地申请,可由当地办理;如当地不予办理,可向本区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通过信函索证或赴外省核查等方式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

(四)外省户籍人口居住在我区的,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无我区户籍人口,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我区户籍人口,可由我区户籍人口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上述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根据各自户籍类别的实际情况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城乡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由申请受理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资金发放工作由区民政部门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区1.5倍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十二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并出具以下材料:低保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经济状况申报及核查授权(申请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人义务人家庭成员)、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鼓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理处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要求后,可以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低保经办人员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的,需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登记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备案表一式二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各一份。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确认(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等事项的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四条  执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前置。由拟申请人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将拟申请低保家庭信息录入到黄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以下简称核对系统),进行信息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对核对报告中出现明显不得获得低保情形的(参见第二十三条),及时书面告知拟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短信告知。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有关佐证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复查。对核对报告中未出现明显不得获得低保情形以及组织复查后的基本符合低保政策的开始进入申请环节。

第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非共同生活的相关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等信息。

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提出低保申请时,重点对其家庭是否属于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其本人是否属于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核实。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应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困难程度。

第十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资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六)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护理费、伤残抚恤金,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一次性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公)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3.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及特别扶助金,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城乡困难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老年人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高龄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和照料护理补贴等;

4.政府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物价补贴、节日慰问款物、临时性救助款物等;

5.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期间(2022-2024年),经区残联认定的辅助性就业人员中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6.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按照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0%50%作为就业成本予以扣减。

7.其他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八条  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者根据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和银行流水推算。

(三)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居住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政府公益性岗位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在校就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其个人收入按照本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人员视情而定。因护理家庭中无人照护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照顾单亲学前儿童,照料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可按实际收入计算;怀孕、哺乳期间的妇女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种植业收入以本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计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本区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计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计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本区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计算。其他情形按本区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计算。

(六)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本区同类资产租赁、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可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七)未与被赡(抚、扶)养人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以下简称法定供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计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2.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区月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3.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区月低保标准2倍的,将其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应当赡(抚、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赡(抚、扶)养费,最高不超过2000/人。

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50%÷被赡(抚、扶)养人数。

(八)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全部豁免。

(九)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家庭,其领取的一次性收入应当自其领取之日起,按照家庭人口数和本区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本区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九条  家庭支出扣减办法。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出我区低保标准,但因残疾、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刚性支出的自负部分。

(一)因病支出指因重病、慢病、长期生病等产生的有据可查的自负医疗费用。因病支出的自负部分,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生的、已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各类政策性补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

(二)因学支出是指全日制本科及以下的在校学生发生且由家庭自负(扣除各级政府各类救助补助、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刚性支出费用。因学支出的自负部分,按照在校生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据实扣减。在民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学生,参照本区同类型公办学校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标准予以扣减。

(三)因残支出指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适配个人实际支出费用(原件票据查验,留存复印件)。

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按照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0%50%作为就业成本予以扣减。

第二十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一)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原则上需低于本区同期3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的,可放宽到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上年度就医、康复的自负费用后)。银行流水有大额开支的,申请救助对象需要说明情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仅拥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在5万元(含)以内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供养义务人,原则上仅有一辆(艘、台)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且价格在8万元(含)以内(车辆购置6年内,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车辆购置6年后,参考车损险认定的保额确定)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

(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2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区统计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在保期间,新获得居住以外的其他回迁房、继承房,6个月内,可对该房产信息予以豁免。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新购(建)住房的,应重新评估家庭赡(抚、扶)养能力,不能简单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村(社区)内仅拥有维持基本生活的小型个体经营场所(经营场地不超过15),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也不宜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

对于确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治疗所需,出售家庭房屋、车辆产生的收入等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 100%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 2 人。

第二十二条  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走访调查,主要调查申请家庭实际生活情况、人员信息情况、其他法定赡(扶、抚)养人情况、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收支状况、按规定需要报备的人员情况以及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人员据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且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超过本区低保保障标准36倍的,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的,扣除上年度就医、康复的自负费用后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超过本区低保保障标准48倍的;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5万元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拥有8万元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五)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七)在履行审核确认程序时进入监狱内服刑或正在服刑的;

(八)在审核时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直接审核确认为特困人员;

(九)无正当理由到期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

(十)其他经区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第五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低保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会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召开。评议组成员不得少于9人(评议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委会成员不得多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民主评议的时间、地点,民主评议对象名单。

(二)确定民主评议参会人员。建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议员队伍,参会评议员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议员队伍中随机抽取,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加听证评议会,区民政局视情派人参加。

(三)召开听证评议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分管领导主持会议,会议议程如下:

1.宣讲政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获得低保的条件、补助办法、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由申请人或代理人介绍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基本情况等;调查人介绍对申请人家庭入户调查结果;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申报声明情况进行面对面询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调查结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进行无记名投票。

4.形成结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评议情况和投票结果,对得票过半数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

5.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有详细的民主评议记录等资料,并有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民主评议应当有会标“××镇(街道)听证评议会并附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同时拍摄照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全程录像,影像资料至少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确实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区民政部门可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将调查结果交至镇街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紧急召开),参会人员不得少于7人,全面审核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集体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审核会议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对审核结果参会人员要现场签字确认。对拟批准获得低保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7天)。

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审核确认意见。严禁不经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直接将家庭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审核确认同意的,发放低保证,并从作出审核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批准享受的家庭人员花名册、审核确认会会议记录及相关表册报区民政局备案。由区民政局会同财政、金融机构实行资金社会化发放。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2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区民政局组织人员于次月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审核确认通过的新增低保对象按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复核,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近亲属备案人员,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开展全面复核。   另外,由区民政局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季度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通过的新增低保对象及低保近亲属备案人员,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开展逐户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以上复核及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整改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做出整改。

第三十条  低保金应按照最新核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与本区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确定并按月发放。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本区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对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等其他方式计算的应及时开展复核并调整到位。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单人户保对象,其本人每月按照不低于本区月低保标准的60%发放低保金。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其他家庭成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其领取的孤儿基本生活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

第三十一条  对按户保障的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本人,分别按其家庭人均低保金标准的20%3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增发条件的对象,不重复享受。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本区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增发低保金。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单人户保对象不享受特定对象的增发低保金政策。

第三十二条  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区民政部门按月提供低保金发放清单,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意见拨款至金融机构打卡发放,确保每月15日前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低保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长期末端公示。审核确认完成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当月低保人员发放名单,按照全区统一模版制作公示牌,对低保家庭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等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的人口、收支、财产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书面告知低保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每年由区民政局部署开展年审工作,对所有获得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核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获得低保对象开展定期核查,采用季度签到方式,加强日常动态管理。同时对低保家庭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较为稳定的家庭,应当每年核查1次;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每半年核查1次。核查期内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一)调整变更。对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提交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工作领导小组研定后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手续,同时予以公示。调整变更形成的表格及资料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预警处理。根据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的预警信息按程序调查处理后,预警信息处理结果等相关资料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支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七条  建立低保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低保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一)低保家庭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相关困难证明等材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及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公示照片,民主评议记录,低保审核确认表,动态管理审核确认表等。低保档案纸质材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备查。

    (二)日常管理档案。包括低保政策文件,会议记录、报告、总结,低保资金发放汇总表,低保对象花名册,低保对象动态管理花名册等。

低保家庭档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管。

日常管理档案,由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建档保管。

第三十八条  全面应用并不断完善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低保网上受理、初审、确认,并及时、准确地更新数据和维护好系统运行。

第三十九条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

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区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低保家庭中有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重病患者和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其低保渐退期可延长至12个月。具备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应当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低保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实际保障对象数量测算下年度所需低保资金,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低保资金支出计划。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低保资金管理严格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保障对象增加(减少)、保障标准调整等因素需调整低保资金预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商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区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 号)文件精神,按当年上级拨入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 1%提取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并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低保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省级、市级会组织抽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四十八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的家庭成员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操作规程规定,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屯民社救〔202233 号文件所涉及的《屯溪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