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皖农办能函〔2021〕143号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安徽省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安徽省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规范我省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农村沼气设施建设、使用、维护和维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实行属地管理,当地人民政府负管理责任;坚持谁立项谁负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有监管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明确业主主体责任。
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第五条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具体分级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21〕12号)。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第六条 行业监管部门组织指导机构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沼气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要组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和咨询,事故发生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主导和指挥下,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成立省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村沼气生产安全工作的厅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厅办公室、法规处、计财处、科教处、畜牧处、省农村能源总站、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教处,办公室主任由科教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农村能源总站负责人兼任。
省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协助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做好重大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及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农业农村部对特别重大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市、县(市、区)对较大和一般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
省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各项部署;负责编制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省级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协调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接收、处理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跟踪了解与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等;指导市、县做好农村沼气安全知识宣传培训。
第七条 现场指挥机构
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和救援力量的组织以属地为主。发生事故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设立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应急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向本级及上级领导机构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救援等情况。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
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是农村沼气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要求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应急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要配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故应对准备工作。发生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职责,做好事故先期处置工作,服从救援指挥机构调动指挥,积极配合救援、调查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专家库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专家库,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预防预警
第十条 风险防控
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沼气泄露、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监测防控工作。在项目施工、维护和运行管理过程遵从相关法律、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尤其要注意:聘用专业人员从事农村沼气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维修服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完善消防设施、项目围栏、进出料口盖板等安全防护措施;喷印安全操作标语和“严禁烟火”等警示标识;严禁非专业人员进入沼气池、发酵罐和储气柜;严禁在未作业时敞开进出料口;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等。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加强安全培训,定期自检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梳理辖区内农村沼气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尽快完成农村沼气设施摸底调查,建立台账。对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村沼气设施,要按照沼气设施相关标准、办法,指导农村沼气设施业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拆除、填埋或改造。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
第十一条 风险预警
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生产安全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关注可能引发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当研判可能发生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确定应对方案,报告同级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部门,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
发生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立即拨打119消防电话,有人员伤亡的拨打120医疗急救电话,同时向事发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应急部门报告。如事故影响范围较大,事故单位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通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一)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事故,事发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本级政府、应急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确保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
(二)发生重大涉险事故或者较大事故,事发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本级政府、应急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并逐级报告至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每级上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发生较大涉险事故或者一般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事发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本级政府、应急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报告至省农业农村厅。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四)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发生事故的农村沼气设施基本情况;
4.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先期处置
发生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明。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应急等相关部门组织先期处置,启动应急预案,抢救遇险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报请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按照《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21〕12号)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较大、一般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由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响应措施。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根据本方案第七条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及以上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或通报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情。
第十七条 应急结束
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确认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当终止响应,恢复生产作业正常秩序。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善后处置
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性质、处置措施、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定期向省农村能源总站报送信息(邮箱:nyzzswzn@126.com)。
第二十二条 队伍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经常性开展相关人员应急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依托有条件的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要定期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 物资保障
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通风、沼气监测、防毒面具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完善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第二十四条 通信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公布值班电话,确保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省农业农村厅值班室电话:0551-62641273。
第二十五条 资金保障
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宣传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相关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提高操作人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技能。
第七章 附 则
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同级应急部门。
抄送: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畜牧兽医局、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