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采取按季预拨或按比例预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不少于上年度补助总额的70%预拨;村卫生室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的40%的90%预拨,分季度通过打卡等方式直接预拨到村卫生室账户。根据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的考核结果,半年和全年各结算一次项目资金,并于次年1月底之前拨付全年资金至项目实施单位。
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指导等工作的单位可由区财政适当安排经费予以支持。